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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4日消息,证监会日前起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此举旨在落实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完善临时报告事项、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责任。
强调董监高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三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
二是完善临时报告事项。按照新证券法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如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责任。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专家认为,监管部门紧抓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强化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和有效充分,有利于优化股市生态。
上市公司信披质量逐年提高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法定义务,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必要前提。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有利于证券市场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等。
业内人士认为,经过二十多年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一套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则等在内的多层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主要有五个层次:一是证券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二是行政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在制定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三是各类部门规章,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四是各类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层面制定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主要由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解释性公告三个层次构成;五是自律规范层次,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及有关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
上述人士表示,一直以来,上市公司监管努力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督促企业持续不断地披露、披露再披露,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捍卫市场信息的真实性,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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