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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深圳市住建局2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简称《若干措施》)。其中提出,结合深圳户籍迁入的相关政策,逐步推进租赁住房在积分入户政策中与购买住房享受同等待遇。在加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的同时,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
深圳的天价学区房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在业内人士看来,逐步推进租赁住房在积分入户政策中与购买住房享受同等待遇以及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有利于深圳吸引人才,进一步实现“租售同权”,但仍有待具体细则出台。
此外,《若干措施》提出,深圳将落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租赁住房用地,并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支持产业园区提高配套宿舍建筑面积的建设比例。深圳还将探索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新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住宅实施“N+1"改造租赁住房,开展已建成的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公寓、宿舍等形式租赁住房试点,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指引。
《若干措施》提出,落实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属一般纳税人的,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住房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上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对于长租公寓引发的争议,《若干措施》提出如下优化完善住房租赁行业的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在企业年度报告基础上,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年报制度;二是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三是建立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制定信用评价办法,依托市租赁平台,对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评价管理。
《若干措施》提出,深圳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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