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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科融环境、毛凤丽、毛军亮 、李庆义、李晓光)

〔2020〕106号

当事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或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A栋西区。

毛凤丽,女,1980年2月出生,科融环境实际控制人,时任科融环境董事,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毛军亮,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科融环境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板桥镇。

李庆义,男,1955年10月出生,时任科融环境副董事长,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李晓光,男,1973年7月出生,时任科融环境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科融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科融环境、毛凤丽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听证,当事人毛军亮、李庆义、李晓光不陈述申辩也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融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科融环境虚增2017年利润

科融环境通过将21个项目调试报告日期由以前年度涂改为2017年,并在2017年确认调试收入,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这21个项目分别为:

1.令号1401026-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5年11月3日涂改为2017年11月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45,674.87元。

2.令号1403053-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日涂改为2017年10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415,384.62元。

3.令号1409001-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25日涂改为2017年10月25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1月结转该项目外包安装成本29,126.21元,虚增2017年利润1,116,172.94元。

4.令号1504016-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签字日期为2016年3月8日的用户评价报告涂改为2017年3月8日,将该项目签字日期为2016年4月6日的用户评价报告涂改为2017年4月6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11,504.27元。

5.令号1504050-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9月29日涂改为2017年9月29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89,666.67元。

6.令号1505006-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现场调试日期由2016年1月涂改为2017年1月,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日涂改为2017年10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639,316.23元。

7.令号1505074-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6月3日涂改为2017年6月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7,606.84元。

8.令号1507002-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日涂改为2017年10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期初结转成本4,341.88元,虚增2017年利润105,059.83元。

9.令号1507041-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设备调试验收申请表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8月13日涂改为2017年8月1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714,529.91元。

10.令号1507092-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9日涂改为2017年10月9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未发生调试成本,仅结转调试人员于2015年发生的出差报销费用10,852.90元,虚增2017年利润287,095.82元。

11.令号1508047-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现场调试日期由2016年4月至6月涂改为2017年4月至6月,将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29日涂改为2017年12月29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期初结转该项目调试成本33,333.34元,结转调试人员2016年出差报销费用6,422.50元,虚增2017年利润1,737,121.08元。

12.令号1511012-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8月19日涂改为2017年8月19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27,863.25元。

13.令号1511044-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30日涂改为2017年12月3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结转该项目2016年8月至12月出差调试成本18,203.50元,虚增2017年利润38,206.76元。

14.令号1601067-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日涂改为2017年10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39,145.30元。

15.令号1602009-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1月4日涂改为2017年11月4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77,777.78元。

16.令号1602044-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8月10日涂改为2017年8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412,991.45元。

17.令号1604050-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16日涂改为2017年12月16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19,230.77元。

18.令号1604088-RK,根据科融环境的情况说明,令号1511044-YH与令号1604088-RK两个合同为同一个客户的同一个项目,使用同一份调试报告。科融环境将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30日涂改为2017年12月3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5,384.62元。

19.令号1605088-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15日涂改为2017年12月15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66,837.61元。

20.令号1606030-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1月2日涂改为2017年11月2日,将该项目燃烧器运行记录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1月3日涂改为2017年11月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结转该项目2016年9月至12月出差调试成本3,923.50元,虚增2017年利润115,734.62元。

21.令号1607061-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4日涂改为2017年10月14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46,495.73元。

二、科融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4月25日,科融环境披露《科融环境2017年年度报告》,科融环境2017年利润总额41,838,890.84元。上述科融环境通过涂改调试报告日期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导致该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毛凤丽、毛军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庆义、李晓光。

2019年4月24日,科融环境披露《科融环境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科融环境2017年利润总额10,671,310.16元。上述科融环境通过涂改调试报告日期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导致更新后的2017年年度报告依然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毛军亮。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记账凭证、调试报告、差旅费报销单等原始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融环境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科融环境、毛凤丽在申辩意见中提出:

1.公司和毛凤丽完全认同证监会对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

2.关于处理意见,公司认为涂改调试报告日期行为系部分员工为完成业绩获得奖金人为涂改,属于个人违法行为。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希望证监会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司会加强和改进相关业务的内部控制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整改,查漏补缺,持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3.关于处理意见,毛凤丽提出,第一,其除在上市公司短暂任职总经理,并未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第二,在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期间,只是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方式知悉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同时《事先告知书》的认定并未导致上市公司2017年度亏损。第三,涂改调试报告日期行为系部分员工为完成业绩获得奖金人为涂改,是个人行为,而非上市公司法人行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制定业绩指标的考核要求和激励措施有一定了解,但从未授意具体的业务团队作假,也决不允许有此类问题发生,更不认识参与作假的工作人员。第四,本人一直倾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助推上市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主业转型升级。综上,《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行为是原上市公司员工的个人违法行为,并非本人授意,更不知情、未参与,且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希望证监会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对本人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科融环境及毛凤丽称涂改调试报告日期行为系部分员工为完成业绩获得奖金而人为涂改,并不能当然免除其对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且科融环境及毛凤丽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对此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根据科融环境时任副董事长李庆义和时任总经理李晓光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毛凤丽在涉案期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控制,而且其作为董事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7年年度报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对毛凤丽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毛凤丽、毛军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李庆义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李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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