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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就新三板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27日从深交所网站获悉,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深交所介绍,《转板办法》明确了转板上市的具体条件。一是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二是与创业板首发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要求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创业板定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市值与财务上市标准等。三是根据转板公司特点,增设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条件,增设股东人数、精选层交易量的交易类指标条件,并将预计市值指标调整为精选层挂牌期间的交易市值,将公开发行比例调整为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

    根据《转板办法》,转板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并实行电子化审核。通过提出问题、要求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审核重点关注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

    在限售衔接上,《转板办法》规定,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转板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限售期满后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转板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限售的股东范围,参照适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定,股份限售期为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

    同时,《转板办法》规定,转板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转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转板办法》还规定,深交所在转板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等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采取自律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形及标准参照《审核规则》执行。

    深交所方面表示,《转板办法》在充分借鉴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结合转板上市在主体、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从条件、程序、上市安排、交易及持续监管制度衔接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主要起草思路包括,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转板上市充分借鉴创业板注册制试点相关经验,转板上市条件、审核程序及要求、交易及持续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与首发上市保持总体一致。《转板办法》对转板上市的条件、程序、审核安排、转板上市后的交易、持续监管等做出规范,明确转板上市具体要求。

    二是结合转板上市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转板公司已经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一年以上,且转板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转板上市的特点,对转板上市条件、审核程序及时限、股份限售安排等作出差异化安排,提高转板上市效率,提供更多制度便利。

    三是做好规则衔接。转板上市涉及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转板办法》在转板上市审核、转板上市后的交易、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好与创业板现有制度规则的衔接,规则条款简明清晰,便于市场各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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