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歆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股东、投资者及市场所关注。个别公司不遵守市场规则,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近期,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安排,明确指出需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上交所履行信息披露一线监管职能,聚焦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首要目标,通过事中、事后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大对严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近日,上交所针对*ST新亿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ST新亿定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无法与拟聘请的2019年年报审计机构签订合同,年报审计工作无法按计划进行,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2020年8月28日、8月29日,公司才分别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20年4月30日为上市公司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且延迟披露长达近4个月,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4条等有关规定。
该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黄伟,时任董事臧忠华、刘鹏、王江海,时任独立董事韩双印、刘川、买买提·黄建国,时任总经理卡司木江·吾斯曼,未能勤勉尽责及时编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审议、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该公司时任监事李勇、周朝阳、张成江未能勤勉尽责积极督促公司按期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ST新亿及上述全体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围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首要目标,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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