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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1月10日讯 (记者 张紫祎)日前,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三期被投诉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其中,北京桔子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桔子树”)连续三期上榜。
公开资料显示,桔子树是一家专注艺术培训的公司,服务内容涵盖声乐、器乐、舞蹈以及各类艺考培训。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人民币,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为王军凯。
连续三个月上榜被投诉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10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三期消费者投诉信息”。据了解,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每个月定期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公示一个月内投诉数量在3次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加上本次被公示,“桔子树”已连续三期上榜。
桔子树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2011年,总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是集青少儿才艺培训、成人艺术培训、艺术课程研发、艺考辅导、企业服务、参赛培训等为一体的艺术教育培训综合体。目前已在全国开设18家直营校区,其中北京16家、上海2家。
中国网财经注意到,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涉桔子树的投诉达82条,已解决的投诉量为0,其中仅今年的投诉量就达40多条,大多涉及退费问题。
有消费者表示,2019年12月在北京桔子树某校区缴费1000元,至今没上课,商家称“没钱”拒绝退款,承诺“转课”也没有消息。还有消费者称,办了一张5400元的卡,办完后因为机构以及疫情的原因一直不开学不开课,从未享受到过机构的服务,后续申请退款却告诉不给退。
由于频频遭遇消费者“退费难”的投诉,桔子树近期被北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约谈。
北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在10月26日的公告中称,近期接收到关于辖区内“桔子树”的教育退费投诉数十份,集中反映其拖延退费和拒不退费问题。针对消费者所提及的情况,10月20日,执法人员约谈了桔子树的负责人,本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敦促其就消费者提出的退费要求尽快给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截图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据了解,这已经不是北苑市场监督管理所第一次约谈桔子树了。今年5月25日,北苑市场监督管理所针对近期桔子树收到较多12345投诉工单的情况,对其进行了约谈,督促桔子树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服务意识,对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处理好退款工作。
消费者投诉:老师频繁更换、交钱前后两张皮
除了“退款难”,桔子树还被消费者吐槽“老师频繁更换、交钱前后态度大变”等问题。有消费者称,“桔子树试听课都安排挺好,真交了钱就是另一副嘴脸”。
对于桔子树交钱前后态度的转变,消费者李某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在它们家花了三四万块钱了,完全就是坑,每次想着各种法子让你续费的时候,态度特别好,续完费就不是那回事了,没有人管你。”
李某还表示:“取消预约(课程)还得提前24小时取消,不管你来没来上,只要你没有提前24小时取消都会扣钱。”
频繁更换老师也是消费者一大吐槽点。一位消费者称,在桔子树学舞蹈两年多,换了好几个老师,教学进度和方法根本跟不上。
记者注意到,桔子树此前就曾因更换教师以及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等问题被起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9月18日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5日,李某1在桔子树公司报名学习声乐、吉他、舞蹈三门课程,桔子树公司承诺学习后能顺利考取伯克利音乐学院,李某1支付10万元课程费用。李某1按照桔子树公司的计划一直学习到2017年底,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学习过程中因桔子树公司经常换老师、约不上课等原因影响了李某1的学习。后李某1多次与桔子树公司沟通退费,桔子树公司承诺尽快退费,但一直未办理。
法院认为,自桔子树公司更换教师以及经过一段时间辅导培训后,李某1感觉未达到预期效果要求桔子树公司退费,加之案件审理中桔子树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辅导人员的个人资料、资质等证据,李某1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已表明双方之间合同继续履行的彼此信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对李某1要求解除合同行为予以支持。判决结果显示,解除桔子树与李某1签订的《报名协议》,并退还李某1剩余课时费用。
多次遭行政处罚 曾因“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被罚款2.7万
除上述问题外,天眼查显示,近年来桔子树曾多次遭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25日,桔子树被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7万元。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桔子树自2019年06月01日起,在其经营场所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性质报名协议中注明“关于无法完成课程:学员报名后,桔子树相关工作人员会根据您的自身需求、意向时间为您安排课程,如无特殊情况我们会严格按照学员所在班级的上课时间和地点履行课程服务,如学员无法完成课程,除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外(病危、事故、车祸、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皆不予退费。剩余课时可以转让他人继续上课...如报名手续缺少或丢失不予退费”字样条款,且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合同有效期内依照该条款不退还预缴费等相关费用。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8000元人民币。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桔子树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桔子树罚款2.7万元。
据了解,《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2018年,桔子树还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被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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