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衡财经

最高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协作 传递“零容忍”信号

编者按

  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12个案例集中展现了证券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凝聚合力、共同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信心和决心。同时,这批典型案例还注重释法说理,对于增强资本市场各类主体和投资者的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6宗证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6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

  这些典型案例直观展现了执法司法部门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成效。业内人士认为,典型案例的发布,既能够以案说法,向市场传递“零容忍”的信号,提升执法威慑,净化市场生态;同时,又能够进一步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协作,保障证券行政执法一致性,有效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对于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图解新闻

  共同打击证券期货犯罪

  当前,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创新不断取得突破,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11月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指出,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监管执法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此次典型案例发布会上表示,为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加大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惩治力度,去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和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就相关法律议题进行座谈,达成了广泛共识,制定了《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纪要》。

  “这12个案例集中展现了证券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凝聚合力、共同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信心和决心。同时,这批典型案例还注重释法说理,对于增强资本市场各类主体和投资者的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具有警示教育作用。”郑新俭表示。

  近年来,检察机关与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制约,不断健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制度机制,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切实提高了办案质效。最高检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302人,起诉342人。其中,今年1至9月批准逮捕102人,起诉98人,同比分别上升15%和27%。

  另据证监会统计,党的十九大以来,证监会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10件,市场禁入决定82件,罚没款金额193.04亿元。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通过强有力执法传递出“零容忍”的鲜明信号,为注册制改革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释放“零容忍”鲜明信号

  此次发布的6个证券违法典型案例反映了当前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变动趋势。6个案例分别是: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华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通某投资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周某和内幕交易案、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

  据了解,该6起典型案例覆盖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主要违法类型,涉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然人等各类违法主体,同时呈现出近年来违法行为的一些新特点新趋势:如雅某股份通过虚构境外项目实施财务造假,是近年来影响恶劣的虚假陈述案件;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是非特殊身份主体借助互联网公开荐股牟利的“抢帽子”操纵第一案;通某投资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资管产品进行操纵的新型案件;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是以单位为主体实施内幕交易。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在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证监会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工作,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各类重大违法案件,释放出“零容忍”的鲜明信号。在周某和内幕交易案中,证监会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优势,在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坚决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在雅某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件中,证监会充分借助国际执法协作机制调查取证,有效遏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境外业务造假“瞒天过海”,逃避监管的企图,同时“一案双查”,依法追究中介机构责任,倒逼其勤勉尽责,进一步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

  此次发布的6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中,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有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有操纵证券市场案,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还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郑新俭表示,6个刑事犯罪案例涉及5个证券犯罪罪名,涵盖了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领域的常见多发犯罪,揭示了相关犯罪的主要形态、类型,反映了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特点。

  合力构建“立体追责”体系

  据郑新俭介绍,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占65.7%。但今年以来,受理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现出“新”“专业”“隐蔽”“逐利”等四大特点。

  滕必焱在发布会上也坦言,检察机关查办证券期货犯罪遇到的新挑战在行政处罚领域同样存在。他认为,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行政处罚作为追责惩戒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不是也绝不应该成为违法者责任追究的“终点”,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与公检法各部门的联动,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诚信惩戒和退市监管、自律管理等手段,构建起“立体追责”体系,唯有这样才能切实把“零容忍”要求落到实处。

  事实上,检察机关与证监部门在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分别承担着重要职责,近年来双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形成了工作合力。那么,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将如何进一步加强合作?

  对此,滕必焱表示,一是要提高涉刑案件移送效率,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做到应移尽移、快移。二是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推动相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执法的司法解释、追诉标准的出台、修改工作,加强资本市场治理的制度供给。三是积极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加大民事追责效率。不断提高广大投资者对执法工作的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

  郑新俭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会同证监会开展一系列推进执法司法协作的工作,包括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基础,加强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会商研讨、辅助办案、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启动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修订工作等。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实际,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进一步严密法网,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

发表评论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相关文章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