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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激活”路线渐清晰 四方面问题有待解决

本报记者 吴晓璐

    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后,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何时以及如何落地,一直都是市场各方翘首以盼的重点之一。

    “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的证券代表人诉讼‍,是实现投资者‍零成本维权‍‍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但是现在‍‍并没有完全激活。没有激活的原因有很多,如投保机构的能力建设、案件的管辖等问题,尚未解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接受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将和有关方面一起行动,抓紧推进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落地,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既让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有效避免滥诉。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后续证监会还将出台证券代表人诉讼管理办法,投保机构也需要出台业务规则和流程,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才能正式激活。

   地方法院积极探索

    为司法解释出台积累经验

    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杭州中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四地法院已经发布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程序细则。

    在实践中,今年3月份,杭州中院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的登记公告。5月份,南京中院发布了澄星股份等4家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两家法院提前“试水”证券集体诉讼。

    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人数固定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固定的代表人诉讼。《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两家法院“试水”的证券集体诉讼,为人数固定的代表人诉讼,即投资者到法院登记,再选择代表人进行诉讼,判决结果不会覆盖未登记的投资者。而投保机构参与、投资者“默示加入”的人数不固定的集团诉讼,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后,证监会出台证券代表人诉讼管理办法,投保机构出台业务规则和流程。所以,目前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尚未“激活”。

    在今年的陆家嘴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最高法为落实新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正在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完善具有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杭州中院和南京中院的几个案子,可以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起草‍‍积累试点经验。可以从案件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中,观察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刘俊海表示。

    统一裁判标准

    专家建议指定法院管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关于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具体规则,在部分问题上,业内尚存争议。

    刘俊海对记者表示,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还没激活,主要有几个方面问题尚未解决,第一,‍‍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有两个投保机构可以提起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机构的人员、编制、‍专业能力的培养,‍以及与外聘律师的衔接与合作,‍这些方面都需要加强。‍

    第二是‍‍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建议集中管辖。如两个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院可以接受指定。

    第三是需要明确‍‍投资者“默认加入、明示退出”的时间,以及如何实现投资者‍单独诉讼和代表人诉讼‍案件之间的同频共振,无缝对接。‍

    第四,如何保护激活‍中小投资者的话语权、决策权。‍‍包括选择外部律师,‍在决定律师费用和和解方案的确定方面,‍也应该进一步明确。

    对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为了统一裁判标准,可以指定法院管辖,除了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院,因为新三板在北京,也可以在北京指定一家,如北京一中院。

    对于律师费用方面,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对记者表示,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本身就是公益事件,可以采用投服中心目前的公益律师模式,即律师免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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