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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RQFII细则发布 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由26%下调至24%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债券发行、债券回购、股指期货等交易

 继9月25日《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发布之后,QFII、RQFII细则也于10月30日落地。

    10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指引》),自11月1日起施行。

    同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发布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中金所同日发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QFII、RQFII指引》六大亮点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分别于2002年和2011年落地实施。这两项制度在引入境外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不断扩大,A股投资者机构化及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为实施资本市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优化完善QFII、RQFII制度,中国证监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整合,形成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在此背景下,上交所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发布了《QFII、RQFII指引》,以衔接中国证监会上位规章修订。本次修订对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不同开放渠道协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QFII、RQFII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六方面:一是扩大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合格境外投资者可投资于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政府支持债券等;同时,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及债券回购交易。

    二是修改信息报送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信息报送负担,对信息报送要求作了修改,规定了相关主体的基本报送义务,并同时制定了配套指南。

    三是调整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全部境外投资者合计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股份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时,上交所将公布其已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初始披露比例由26%下调至24%。

    四是优化持仓与平仓相关事项。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被动超过30%情形的相关处理方式,优化了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超过限定比例时的平仓顺序,明确了被通知减持后可申请继续持有相关股份的情形。

    五是完善非交易过户相关规定。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新增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相关情形。

    六是加强持续监管。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相关职责,完善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强化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

    提升交易便利性 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从26%下调至24%

    针对在本次修订后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从26%下调至24%,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也做了解答。他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或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为提示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即将达到上限,上交所设置了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

    近年来,随着A股纳入MSCI、富时罗素等国际重要指数,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的热情和信心不断增强。在与境外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交流的过程中,不少投资者和机构提出,希望可以及时了解外资对上市公司整体持股水平,以便有更充分的时间做出反应。

    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作为提升交易便利性的一项举措,现将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由26%调整至24%,即当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股份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4%时,上交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上交所官网公布其持股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在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继续关注境外投资者需求,不断提升投资者服务,持续完善资本市场制度规则,提升外资参与A股市场的便利程度。

    同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扩大投资范围。新增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政府支持债券等,允许参与债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丰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手段。二是完善持股比例披露及超比例减持安排。随着A股近年来纳入MSCI、富时罗素等国际重要指数,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的热情和信心不断增强,为便于相关机构尽早了解外资持股情况,有更充分的时间作出反应,将外资持股比例披露指标由26%调整至24%;优化外资合计持股超过30%时的减持安排等。三是便利投资运作。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的数量限制,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协议转让及非交易过户的办理要求;充分利用监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托管人、受托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重复信息的报送要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四是强化合规要求。明确受托证券公司、受托期货公司对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和涉嫌违法违规交易报告要求;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督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新增督察员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监督职责等。

    中金所同日发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中金所股指期货交易。同时,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及通知的有关规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中金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的会员,应当勤勉尽责,加强对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规性管理。

    9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简称《QFII、RQFII办法》),证监会同步发布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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