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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内,一名银行支行副行长共骗走他人超6亿元巨款。
2005年至2015年期间,在明知向社会公众募集款项属非法的情况下,广州农商行番禺石基东湖洲支行原副行长虚构办理过桥业务向客户、朋友借款,对集资参与者提供虚假房产证、债权证明等材料作为抵押,并承诺高额利息。
十年以来,64多人被骗取共6亿元,最终导致3.12亿元人民币、33万元港币损失。近日,裁判文书网曝光了这起涉及巨额资金的诈骗大案,被告人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64名被害人被骗多达6亿
裁判文书显示,该案被告人陈某贤出生于1975年,女,大学本科文化。1995年,20岁的陈某贤入职农村商业银行,她从2003年开始负责信贷业务,到了2012年,陈某贤当上了广州农商行番禺石基东湖洲支行副行长。
2005年初至2015年6月,陈某贤在东湖洲支行工作期间,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的理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
然而,在陈某贤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她并未将款项用于办理银行“过桥”业务,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
经审查,陈某贤共骗取邓某文、王某权、何某萍等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2亿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亿元、港币33万元。
伪造假房产、债权证明骗取借款
在此案的裁判文书中,几名集资参与者陈述称,陈某贤在作案期间采用假房产证或虚假债权证明等材料,获得集资者的信任。陈某贤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骗取各位集资者的借款。
集资参与人李某恒表示,“2008年,陈某贤任南沙支行信贷部主任,她说手上的客户有资金需求,这些客户在银行申请的贷款不能马上审批发放,让其以每月1.5%的利率借款给她,她再借给客户,她从中赚取一点利率。她向其保证这些客户的贷款发放后可收回借款,并保证每月支付利息,并保证只是向其一人借款,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在2013年至2015年1月,李某恒共向陈某贤及其公司提供了1300万元的借款,但在2015年2月起,陈某贤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
集资参与人叶某证实,2013年8月期间,作为农商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的陈某贤说,银行部分客户因办理银行贷款需要资金过桥(即先还后贷),向其借款用于资金周转,而且当时没有签借款合同,只有写借据和收据。
2015年4月起,陈某贤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由于叶某也需要资金周转,便要求她归还借款本金,但她均以用于过桥客户的借款未审批为由拒绝归还。2015年6月,陈某贤将伪造的7人债权合同,涉及所谓“本金56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债权转让给叶某作为交代。
被告人陈某贤供述称,“我交给叶某的7份债权转让协议是假的,我伪造了李某英、韩某东等7人向我借款的合同欺骗叶某,事实上我没有借钱给这7个人,反而我向李某英、韩某东借钱。”
此外,陈某贤供述称她还托人“找”了四个房产证和公证书给其用于向他人借款。
集资参与人冼某兰证实,2006至2007年左右,陈某贤使用四本他人名下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出具了上述房屋的委托书、公证书,以此向冼某兰家人借款。2015年,冼某兰并未收到利息,于是冼某兰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陈某贤所使用房产证实则为假证。事后查明,处理房产的委托书上的签名也并非房主本人。截至案发陈某贤还有1655万元未还。
据陈某贤供述,2015年7月6日,她驾车接人去到一个公交车站,被一群受害人发现,他们情绪激动,围着不让自己走,不仅要自己还钱,还要砸车。“后来警察到场把我与被害人带到桥南派出所,之后我就被刑事拘留了。”陈某贤表示。同年8月12日,陈某贤被正式逮捕。
被判无期徒刑
然而,此案的审理过程也历经一波三折。
经过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陈某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4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年8月2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决定书提出补充起诉。
2020年3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陈某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亿元、港币3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陈某贤退赔。
宣判后,陈某贤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没有虚构办理过桥业务取得借款。与受害人是多年朋友,资金往来是为了赚取利差,没有虚构借款理由。对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有异议,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与事实不符,本人名下有房产,有还款能力。
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熟知国家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陈某贤,其在明知向社会公众募集款项属非法的情况下,虚构办理过桥业务向客户、朋友借款,并要求客户、朋友介绍朋友借款。
法院意见显示,在长达十多年的集资过程中,陈某贤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款还前款,还聘用人专门为其做账、转账。在向他人借款过程中,陈某贤编造过桥业务的事实,冒签他人名字,利用假房产证、假公证书、假合同等取得集资参与人信任,将借到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少部分投入自己经营的禺城水产公司。
后期,在明知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她仍然于2015年6月向多人借款。陈某贤本人资产大多抵押给银行,其投资的禺城水产公司仍欠工行贷款八千多万元本金,已无还款能力。
最终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陈某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亿元、港币3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陈某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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