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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行为须进行国资评估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10月27日,财政部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据介绍,该征求意见稿是对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修订,明确了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十类行为,包括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产权转让等。

“国有资产评估有助于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同时,随着国有资产规模的增大,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风险也在增加,进行有效的资产评估是防范资产流失的基础和保障。”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说。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资产评估实践已逐渐涵盖了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涉及的资产类型和经济行为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本次修订结合当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情况,对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采取原则性表述与列举性表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对不同经济行为类别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有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收购、清算;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债权转股权;产权转让;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资产转让、置换、租赁;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同时,在坚持“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本次修订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明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是国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的必要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论在其有效期内作为作价参考依据。此外,根据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变化,本次修订还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等国有资产评估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予以界定和规范,并要求各监管主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此次修订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国有资产评估的全流程进行了梳理和重塑,在评估范围、程序和方法、核准和备案、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更符合现实情况的修订,对未来国有资产评估具有重要影响。”何代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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