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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规范代收业务,四大要点梳理新规

为规范代收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业务风险,央行10月26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本机构的收款人、付款人之间代收业务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此前,该通知已于去年底通过央行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央行表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对存量代收业务进行梳理,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同意后执行。

  一、什么是代收业务?

  本通知所称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代收业务适用于收款人固定,付款频率或者额度等条件事先约定且相对固定的特定场景。

  代收业务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应用较为广泛,例如,客户与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公司每月按期自动从客户账户扣费;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签订自动还款协议后,银行每月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划转资金偿还信用卡;客户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每月自动从客户账户扣收保费等。随着支付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丰富,代收业务的应用领域不断延伸,例如,客户与相关机构约定每月定期购买理财产品或在账户余额超过一定额度时自动购买理财产品等场景。

  二、为什么要规范代收业务?

  代收业务的基本特征是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相较于其他需付款人对交易逐笔确认的支付业务而言,代收交易验证强度较弱,易造成付款人的资金风险。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

  相关风险案例显示,对代收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是代收业务比较突出的风险隐患。在很多情形下,仅需收付款人签订代收业务协议,收款人即可发起代收业务指令,扣划付款人资金,整个流程中付款人与其开户机构没有交互。对此,通知强调了付款人对付款人开户机构的代收业务授权管理要求。

  三、付款人授权方式有哪些?分别适用于哪些场景?

  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通知明确了两种授权方式,即“两两授权”和“三方协议”。

  方式1:“两两授权”方式是目前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授权方式,由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与收款人分别进行授权。通知明确,这种授权方式下的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包括:便民服务、政府服务、通讯服务、非投资型保险等相关费用缴纳,公益捐款,信用卡还款、银行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有发放贷款资质许可的其他机构的贷款偿还,银行账户充值,资金归集,以及缴纳租金、会员费用等小额便民业务。

  方式2:“三方协议”方式即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及收款人三方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后续办理代收业务的基础。与“两两授权”相比,该模式进一步提升了授权强度,强化了付款人开户机构的风险把控能力。相应地,在该授权模式下,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也适当增加。除第一项所列适用场景外,付款人开户机构还可以支持付款人(代收机构还可以根据收款人委托)通过代收业务缴纳教育培训费用、偿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定期或者定额投资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缴纳投资型保险费用等。

  四、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如何?未采纳意见有哪些,未采纳原因是什么?

  央行表示,共收到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37份,共计意见86条。其中已采纳31条,未采纳19条;具体执行问题意见9条,理解存在偏差及属于问题咨询的27条,已采取多种方式沟通解释。

  未采纳意见及理由如下:

  (一)建议在“付款人授权与付款人开户机构管理”中明确,两两授权模式中,开户机构如收到付款人对代收授权的变更或终止,应与收款人、代收机构建立及时反馈或通知的机制。

  未采纳理由:“两两授权”模式是目前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授权方式,由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与收款人分别进行授权,付款人开户机构与收款人或代收机构之间未直接建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付款人向付款人开户机构提出的代收授权变更或者终止,付款人开户机构无义务告知收款人或收款人代收机构。

  (二)建议在“收款人与代收机构管理”中明确,如果代收机构可确认收款人与收款账户之间所属关系,即便收款账户不是收款人的同名账户,代收机构也可开展代收业务,为该非同名账户办理代收资金入账。

  未采纳理由:代收业务的突出特点是一经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便捷性较强,但交易验证强度弱,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为更好地维护付款人合法权益,防控代收业务风险,代收业务原则上限定收款账户应当为收款人同名账户。对同一品牌连锁式经营、集团化管理以及财政、国库等特定场景和业务,考虑其关于商户、交易场景等真实性的审核管理要求,可在审核收款账户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资金归集业务协议等确认收款人与该收款账户及账户开户人之间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等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收款人与收款账户非同名。

  (三)建议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中增加网贷业务还款、互联网直销银行业务、电子商务等业务场景,小额贷款公司还款可通过两两授权模式开展代收业务,针对保险行业代收场景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授权协议模式进行统一,不做区分要求。

  未采纳理由:代收业务便捷性较强,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更适用于水电煤等商品或服务提供主体相对固定、交易频度较高且有一定规律、交易资金额度较小、与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场景。从近年来支付结算领域举报案例来看,通过代收业务办理网络贷款等高风险或者金额较大业务,问题较为集中。综合考虑网络贷款监管主体不统一、监管标准不统一,此类场景应通过验证强度更高的支付方式开展,不适用代收业务。对于直销银行、电子商务、保险等涵盖业务种类较多的场景,用户可根据自身关于资金安全性与服务便捷性的需求审慎确定使用的支付服务方式。目前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产品丰富,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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