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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因你涉嫌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30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10-88061255/88060998)。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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