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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点题”新三板转板机制 专家建议尽快明确相关细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简称《方案》)指出,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这让市场各方再次关注到精选层企业转板上市的相关进展情况。

  “此轮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推出精选层,在精选层挂牌满一年后,符合条件可转板至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新三板子沐研究工作室创始人刘子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转板上市机制在资本市场是一项创新制度,并没有先例可以参考,而转板上市机制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因此监管部门对此非常慎重。

  华财新三板研究院副院长、首席行业分析师谢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由于转板上市不涉及公开发行,仅是上市板块和交易所变更,无需证监会核准,只需要满足交易所规定的转板上市条件即可。目前精选层转板上市仅差具体转板条件、流程和细则出台。

  今年6月3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坚持稳起步,初期在上交所、深交所各选择一个板块试点,试点一段时间后,评估完善转板上市机制。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谈及转板上市与直接上市存在的不同之处,市场最为关心哪些方面问题?刘子沐认为,一是转板上市的股票交易是否会按原始股上市的税收制度执行,目前监管部门并没有明确这一情况;二是转板上市并不发行新股票,那么保荐机构究竟需要做哪些工作,又该如何定价;三是转板上市后的限售问题,《指导意见》指出“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那么交易所在实际操作上会作出什么样的规定,毕竟两个市场的限售要求是不同的。

  值得一提的是,深交所与新三板的“前缘”颇深,新三板前身交易系统就一直托管在深交所,2014年才从深交所系统中独立出来,因此在未来实际执行转板上市的操作中,系统对接会更安全、快速。

  深交所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企业,与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有很多交集,两者差别主要是在企业经营规模大小方面不同。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截至10月12日,新三板“赴A”上市企业178家,其中赴深交所上市企业共计90家,有72家企业在创业板上市,18家企业在中小板上市。

  在谢彩看来,随着挂牌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不断成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通过转板上市能够有效服务企业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也能够使我国资本市场逐渐形成一个互联互通的资本市场,助力民营中小科创企业发展壮大。

  “一方面新三板精选层中大多数公司属于总体规模较小、成长性良好的初创型企业,而深市的创业板也恰好是孵化创业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另一方面,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也为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板提供了便利,可以不再经过IPO环节提出上市申请,节约了企业转板的时间和财务成本。”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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