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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及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被处罚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2025年1月1日发布公告,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金圆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金圆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为金圆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29.78%;赵辉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金圆控股董事长。金圆控股、赵辉为金圆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 10 月至 12 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股份 40,660 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期间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 日,累计占用金额 40,660 万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 年末 486,309.08万元)的 8.36%,占金圆股份当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 年末 418,978.27 万元)的9.70%。

金圆股份迟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4 年 4 月 24 日,在《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前述 40,660 万元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 109.67 万元已归还。

对金圆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金圆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赵辉,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其组织策划实施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履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参与、知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负责资金划转事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辉作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方光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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