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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持续深入 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12月2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称,将依法分别接受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案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这意味着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上述两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及5家相关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所等中介机构将面临民事追责。

诸如此类同时牵涉到行政、民事甚至刑事的案件,在资本市场并不少见。2024年以来,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之一的紫晶存储案完成投资者赔付,紫晶存储实控人已被依法批捕;恒大地产在因财务造假被严肃处罚后,其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也被证监会、财政部处以顶格罚款4.41亿元。全方位立体化追责下,对于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持续显效。

2024年4月,新“国九条”印发,在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下,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速暴露。《金融时报》记者根据Wind数据及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2024年以来,已有150余家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等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面向券商及从业人员下发的监管罚单超500份,投行、经纪业务是“重灾区”。一级市场方面,近30家“带病闯关”的发行人在终止IPO注册后被监管追责,超20家退市公司收到证监会罚单;二级市场方面,证监会及交易所对融资融券、场外衍生品、量化交易等的针对性监测监管持续加强。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取得较快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和交易复杂化带来新的挑战。”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监管机构稽查执法力度从严从强,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

强监管、严监管成共识

新“国九条”着重强调资本市场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明确要求必须全面加强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这也是今年资本市场监管的主旋律。

证监会2024年8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489件,作出处罚决定230余件,同比增长约22%;合计罚没款金额85亿余元,超过去年全年总和。

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党委在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提出着力提升监管效能,并明确四方面具体要求:坚决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突出惩、防、治并举;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强化执法震慑,突出提升精准性,突出“追首恶”;用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增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穿透力,提升“四早”特别是早识别能力;加强监管协同,强化准入、日常监管与稽查处罚的高效衔接。

“近年来,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等各方逐步明确监管职责,持续推进监管规则体系建设,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券商业务监管工作的流程和工作标准,提升监管的规范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强化对监管执法的监督,取得了相当程度的实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2024年,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遭查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这正是一些历史沉积问题逐步暴露的体现。

徐文鸣认为,强监管、严监管已成为各方共识,将有效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现象,维护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交易秩序,其目的在于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效率,确保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为实体经济提供有力支持。

券商经纪、投行业务是“重灾区”

2024年,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开出的罚单超500份,处罚频次和金额均明显增加,更加注重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

12月,多家头部券商因业务违规被监管机构点名处罚。12月20日,中金公司因在思尔芯科创板IPO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公司及两位项目保荐人被证监会警告并合计罚没1100万元。同日,深圳证监局公布对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华鑫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问题集中在经纪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存在不足。

在徐文鸣看来,券商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违法违规行为高发,是处罚力度不够的体现。与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一方面,罚款金额相对违法所得往往占比较小,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经济处罚难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同时,刑事处罚的适用相对较少,一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仅受到行政处罚,导致违法成本与预期收益失衡。

徐文鸣认为,应全方位加强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法治约束。包括完善法律法规细则、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各部门之间协同监管、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建立“吹哨人”制度等。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鹏则认为:“在注册制和新证券法实施后,目前的行政处罚力度已经足够。下一步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夯实日常监管,落实监管制度。”王志鹏表示,以券商为例,监管层面早已做好相应制度设计,但券商能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仍需证监会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上市公司造假将付惨痛代价

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所有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关键之一。

7月,证监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

在汤欣看来,财务造假行为具有明显的隐蔽特征,为提早发现、及时打击,一方面,要引入鼓励“吹哨人”机制,对检举揭发违法行为者提供经济、精神激励以及身份保密和保障;另一方面,要研究建立回应性监管机制,推动上市公司等披露义务主体针对虚假陈述构建自我规制体系。以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为底层监管基石,当自律监管不足以约束违法行为时升级至劝服优先的行政监管,并以当事人承诺(行政和解)中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激励措施,引导上市公司自我规制并建立合规制度。在自我规制体系之外,以传统的公私二元执法作为最后的追责工具,化解自我规制体系失灵的问题。

徐文鸣提出,更快更早发现造假行为需多维度发力。一是依托监管科技,建立智能风险预警模型,实时监测异常数据波动和交易行为模式,及时发现潜在的造假迹象;二是完善“吹哨人”机制,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确保举报渠道畅达;三是建立多元化信息披露和处理渠道,鼓励分析师、媒体等具备专业性与更为畅通的信息收集渠道的市场参与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和监督,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质疑和报道;四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制定更为完善的行业自律规则,对会员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造假行为及时进行通报和惩戒。

此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往往不是上市公司的单独行为,通常都有中介机构的参与。王志鹏表示,这就需要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进行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同时要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防范风险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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