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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车险综合改革将于9月19日正式启动。《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截至9月16日,已有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等18家公司提交了改革后商业车险费率条款的备案材料,另有包括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在内的21家公司提交了改革后交强险费率条款审批材料。在车险综合改革即将正式落地的前夕,多地的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而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车险市场监测力度也成为了各级监管部门的常规动作。
严阵以待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金融时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为了确保车险综合改革平稳落地,各地银保监局严阵以待,纷纷加大培训和监管力度。例如,陕西银保监局指导财险行业陆续开展产品费率测算、备案产品预审、系统联调测试、业务流程改造、员工队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部分财险公司已开始向银保监会上报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待备案通过后,陕西银保监局将及时指导各财险公司按期完成商业车险新旧产品的切换工作,推动该省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与全国车险综合改革顺利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此次车险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金融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消费者都对改革后的车险产品抱有“价格更低、服务更优”的期待。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表示,根据主要测算数据,预计改革实施后,短期内对于所有消费者可以做到“三个基本”,即“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
但接下来如何挑选购买车险产品,依然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考虑到本次车险综合改革中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变动较大,共有3个主险和11个附加险,其中,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条款还删除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陕西银保监局也提醒消费者,购买车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选择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此外,新的商业车险车损险中增加了保险责任,同时将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元至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元至1000万元档次,监管机构也建议消费者根据自身车辆的风险状况,保足保全,有效防范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以及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面临的高额赔偿风险。
由于此次改革涉及面较广、力度大,推动市场主体理性经营以达成改革目标,需要相应的监管举措予以保障。江苏银保监局在全省车险综合改革启动会上就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保险公司主动优化考核、调整结构,合规经营,切实将本次改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落到实处。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
事实上,在强化车险市场监管方面,各地监管机构的行动不止于此。非金融类兼业代理机构是财产险公司车险业务主渠道,以北京地区为例,该渠道业务保费占比近六成。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北京地区共有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2583家,其中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463家;财产险公司通过兼业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79.7亿元,占其全部业务的34.1%,90%以上为车险业务。在车险综合改革即将“鸣枪起跑”之际,作为车险销售的主渠道,加强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度配套改革也迫在眉睫。
长期以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恶性竞争、捆绑销售、销售误导、协助无资质机构开展业务等诸多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多、类型广、规模不一,小、散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普遍不足;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缺失、责任不清、能力不足,存在保险公司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的问题。此外,监管制度也相对滞后于市场发展,监管手段和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作为此次车险综合改革的总纲,《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提出强化中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信息系统对接、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等一系列要求。近日,北京银保监局也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促进形成对车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合力。
具体来看,《通知》围绕车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活动的关键环节,着重强调三方面合规要求: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要求,依法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开展车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企业,其销售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执业登记。销售人员未经登记不得开展代理业务活动,不得脱离机构的主营业务场所开展代理业务活动。二是保费收入、手续费支出应当确保安全、清晰、明确,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设立佣金结算专用账户并依法依规结算佣金,投保人保费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三是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并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接,确保投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近年来,监管部门始终强调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业务的管控责任。《通知》则进一步细化了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能力要求。一是明确保险公司建立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主报告保险公司还应当单独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匹配其管理职责。二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应配备专门的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确保管理兼业代理机构情况与保险公司管理力量相匹配。三是明确保险公司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记录和数据报送要求,为发挥非现场监管作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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