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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脚底成本”下降 金融服务质效提升

“如果按照之前的政策,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需前往外汇局申请,而企业开户在银行办理。现在在银行预约开户的同时就能同步提交名录登记申请。”6月3日,深圳准备好了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成功在银行办理了名录登记业务,“不到10分钟就一次性完成了收外汇全部手续,业务流程实在是太便利了!”

上述公司是深圳市一家从事LED等电子产品进出口的小微企业,让该公司体验到银行高效“一站式”服务的背后是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又一次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政”),新政从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简化外汇业务流程等方面深化货物贸易外汇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近年来,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境内外市场加强联动,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贸易监管和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深化贸易外汇便利化改革,在守正创新中求突破,在服务民生上出实招,以高效、安全、稳定的跨境资金结算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此次新政就是在提升外贸金融服务水平方面的又一项创新之举。

目前,新政实施已经“满月”,一个多月以来,新政实施效果如何?银行和外贸企业是否能适应新的政策举措?对此,《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多家外贸企业。

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可由银行采集企业信息

“现在,我们企业预约开立银行账户就能同步办理名录登记,不到10分钟就能一次性完成名录登记和账户开立的全部手续。”深圳绿色云图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对新政的实施频频点赞,“很顺畅,也确实方便多了”。

记者了解到,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外贸企业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需要办理名录登记。此前,名录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企业需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办理有关手续。2023年,全国各级外汇局共办理名录登记近19万笔,占当年各级外汇局行政许可业务笔数的七成以上。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深化,推动贸易管理政策快速更新迭代。相关外贸管理部门也在持续优化对外贸企业的管理方式,许多贸易管理由事前准入转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记者注意到,此次新政的一大亮点就是顺应管理方式的转变,对名录登记管理进行了大幅优化——将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由行政许可调整为银行采集企业信息。

调整后,办理贸易收支的新设企业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可同步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和后续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名录信息仍有效的企业无需在银行重新办理名录登记。记者观察到,新政实施以来,多地银行第一时间响应政策导向,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将名录登记功能嵌入自身业务系统,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外汇服务体验。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政实施首月,深圳全市各银行已累计为1104家新企业办理了名录登记,平均办理时间从1个工作日缩短到15分钟以内,满足了外贸企业“就近办、快速办”的需求。

总的来看,相较于新政发布前,银行提供的“一站式”服务有效降低了外贸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脚底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截至6月30日,全国银行累计办理名录登记业务13202笔。据调研,银行可在15分钟内完成名录登记办理手续,较新政实施前的平均办理时间(约1个工作日)大幅缩短。

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近年来,作为开放型经济重要平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发展,相关贸易涉及主体多、业务链条长、交易模式复杂,创新业务不断涌现,对优化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这一情况,新政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的贸易收支手续进行了简化。

据介绍,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企业可采取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新政实施前,区内企业办理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业务时,银行在真实性审核基础上,还需审核海关监管单证和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等材料。但部分业务模式下,区内企业缺乏海关监管单证,例如,在跨国公司销售中心贸易模式下,区内企业将自境外采购的货物销往境内区外的下游公司,货物最终由下游公司报关进口,区内企业难以获得相应报关凭证。此外,部分区内企业虽然进出口主体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但业务模式和交易对手单一、交易频繁,综合风险管理要求和企业便利化诉求,银行表示无需企业办理相关贸易外汇收支时重复提交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政落地实施后,区内企业办理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业务时,银行可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种类,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外汇服务,平均可节约一半以上的审核时间,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升。爱思易(江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就是这一政策的受益者。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家公司是一家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企业,该企业每月都在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办理由他人代理报关的保税商品进口付汇业务。由于企业对外提供书面说明需要履行较为复杂的内部审批手续,而合同、发票等材料可由业务人员直接提供,因此,新政出台后企业内部审批的流程大幅精简,业务办理效率明显提升。

业内人士表示,新政的实施,赋予了银行外汇服务更大自主权,对于降低外贸企业外汇业务办理的时间成本,构建更加安全、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贸易外汇结算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我们是一家在山西太原经营原料药出口的企业,因原料药进出口通关、检验、退运时间较长,退汇时间经常超过180天,原先需要前往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同市分局现场办理超期限退汇登记。新政实施后,太原当地银行在审核确认退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就可以直接为我们办理20万美元以下的超期限退汇收汇业务。”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对新政的实施赞不绝口,“现在每笔业务可节约2天左右的时间,企业资金结算效率大幅提升。”

像上述公司一样,不少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会出现由于货物质量或商品价格改变、交易合同终止或变更等因素导致货款退汇的情况。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贸易收支名录内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实施分类管理。此前,A类企业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特殊退汇包括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间隔超过180天)和B、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需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后方可在银行办理。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新政在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的前提下,对该业务权限进行了优化调整,将银行办理A类企业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的标准,从现行单笔等值5万美元提高至等值20万美元。

上述权限的放宽,是外汇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的体现,也意味着更多外贸企业能够享受到便利的退汇服务。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政实施后,预计约有50%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登记业务无需前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办理。截至6月30日,银行累计办理特殊退汇便利化业务263笔。

“由于银行办理小额特殊退汇业务时积累了相应审核经验,且近几年银行展业能力不断提升,对特殊复杂业务的审核能力不断增强,因此,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的风险总体可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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