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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上交所披露了,关于对武汉格蓝若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及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李欢、章志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格蓝若2023年05月05日在上交所披露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拟募集资金12.83亿元,因格蓝若及其保荐人海通证券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交所2024年05月22日终止了对其发行上市审核。
当事人:
武汉格蓝若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武汉格蓝若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发上市申请,后发行人撤回申报文件,2024年5月22日本所决定终止审核。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主要从事互感器监测装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在线监测平台开发等技术服务,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分布于全国各地。2022年度、2023年1月至6月,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为湖北立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立源),发行人未充分说明向湖北立源采购的合理性、公允性、必要性,具体如下:
一是湖北立源安装成本中差旅费占比较高,发行人向各地客户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时,未选择客户所在地实施经验丰富的供应商合作,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惯例不符;二是发行人向湖北立源采购安装服务平均价格与自行安装平均价格差异较大;三是发行人向湖北立源采购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主要为安全教育、协调开票等事务性工作,发行人同行业公司实施类似项目时不存在相关支出。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申报文件中未充分说明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的合理性、公允性、必要性,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上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武汉格蓝若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当事人:
李 欢,武汉格蓝若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章志福,武汉格蓝若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3年5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武汉格蓝若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发上市申请,后发行人撤回申报文件,2024年5月22日本所决定终止审核。经查明,李欢、章志福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主要从事互感器监测装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在线监测平台开发等技术服务,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分布于全国各地。2022年度、2023年1月至6月,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为湖北立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立源),保荐人对其履行了基本的核查程序,就发行人对其采购价格较高等情况未能提高注意义务,对采购的合理性、公允性和必要性未予以进一步核查,具体如下:
一是湖北立源安装成本中差旅费占比较高,发行人向各地客户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时,未选择客户所在地实施经验丰富的供应商合作,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惯例不符。二是发行人向湖北立源采购安装服务平均价格与自行安装平均价格差异较大。三是发行人向湖北立源采购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主要为安全教育、协调开票等事务性工作,发行人同行业公司实施类似项目时不存在相关支出。
保荐人未就发行人对第一大供应商湖北立源采购价格较高等情况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要求。李欢、章志福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李欢、章志福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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