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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沪深交易所对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暂停(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直指其名下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交易指令、短时间内集中大量下单等异常交易行为。这与中国证监会2月18日至19日召开系列座谈会,锚定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相呼应。
据悉,上述座谈会提出,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规范各类交易行为,提升制度公平性。实际中,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始终坚持对股票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和自律管理,对异常交易行为从严监管。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异常交易行为的严格监管,意在确保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正常运行,减少价格形成过程中人为干涉或者价格操纵的可能,保障通过交易反映出的价格信号的有效性,同时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之间交易的公平性。
逾970起异常交易
被采取监管措施
证券市场同样适用价格形成规律,即证券价格以其内在价值为基础,围绕供求关系上下波动。因此,真实供求关系信息的反馈事关投资决策,进而影响着投资者切身利益和整个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公允。在此背景下,交易所充分发挥一线监管应有职责,在规范交易行为方面尽显雷霆之势。
据沪深交易所官网公开数据统计,截至2月20日,年内沪深交易所已对逾970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与此同时,对152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9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上海功承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翁冠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异常交易的本质是突破交易制度的一种不公平行为,会破坏市场秩序和法治,使得市场价值发现功能失效,进而迫使践行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理性投资者离开市场,最终演变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例如,2023年12月29日,福建港口集团名下证券账户以明显偏离“兴业银行”最新成交价的价格, 大笔、连续、密集申报成交,成交量占收盘集合竞价期间该股总成交量的99.99%,拉抬股价幅度达9.70%,严重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监管对异常交易行为从未“手软”。针对上述交易,上交所决定对福建港口集团予以公开谴责,并对福建港口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四家子公司名下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7月7日不得买入和卖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全部证券。
“对于异常交易行为的严监管,体现了监管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公平性、市场秩序稳定性的重视。”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看来,监管通过紧盯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给相关违法违规企业惩戒的同时也警示了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监管规则日益完善
质效不断提升
为了充分发挥一线监管效能,沪深交易所在对异常交易行为从严监管、从严处罚的同时,不断总结监管实践经验,完善交易监管标准,优化交易监管规则。
2019年3月份,深沪交易所联合发布《会员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监测监控参考要点(试行)》,首次向会员公开了股票交易行为监测监控标准,为向市场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打下良好基础。随后,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对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和市场炒作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3年2月份,为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顺利实施,沪深交易所在深入总结近年来交易监管实践经验基础上,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加强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维护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次中国证监会系列座谈会再提“规范各类交易行为”,可见监管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决心之大,异常交易监管规则也将愈加注重公平性。
郑彧表示,就异常交易的监管而言,无论是异常交易的预警或者核验,交易所在一线监管过程中都要注意“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的尺度和边界把握问题,既要尊重市场主体自我决策、自由决定的交易行为,又要防止那些恶意利用规则、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的不当行为。
“可根据异常交易行为导致的不同后果采取针对性监管行为。”郑彧解释称,如果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构成操纵市场的要件,就应该对相关操纵市场行为进行打击;若异常行为虽然不构成操纵市场,但仍可能会给市场秩序造成一定不良的后果,此时需要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以维护交易秩序;对于个案内的异常交易,如果仅仅是基于行为人自身决策所做出的交易决策,市场可能会有一些反应,但无需作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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