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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还是“餐饮企业”? ——“小酒馆”遇监管盲区

歌手赵雷的一首民谣《成都》,唱红了“小酒馆”。行走在各个城市的大街小巷,“小酒馆”随处可见。

  提供伴奏音乐,可以跳舞、打碟的“小酒馆”属于“酒吧”还是“餐饮企业”?这类场所能否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营业?记者调研发现,为了规避监管,这一介于两者间的新业态,大多申领的是餐饮营业执照,但其经营项目却和酒吧相仿,易导致纠纷并潜藏安全隐患。

  喧闹的“小酒馆”

  霓虹闪烁,强劲的音乐和昏暗的灯光将氛围拉满……在东部某市的一座老旧商业综合体内,近几年先后涌现出7家“小酒馆”。这些“小酒馆”酒水价格较为便宜,成为年轻人喜爱的娱乐消费场所。每到深夜,特别是节假日,人声鼎沸,热闹非凡。

一家“小酒馆”准备好了酒和骰子,准备迎接客人。记者 沈汝发 摄

  这座商业综合体的隔壁就是一所小学,相距约100米还有一所高中。按照有关规定,这样的地段不宜开设酒吧等娱乐场所,然而这些“小酒馆”不仅长期存在,还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并堂而皇之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不少年轻人收入有限,同时有聚会放松的需求,所以不少人选择到“小酒馆”消费。年轻人聚集,加之酒精作用,导致治安案件多发。

  据统计,近一年内,该商业综合体报警高达84起,立案48起。其中盗窃警情10余起,打架斗殴类警情65起,消费纠纷和救助警情近10起。在打架斗殴类警情中,90%为“00后”的年轻人。

  同时,这些“小酒馆”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按照有关规定,酒吧营业面积与准入人员数量有严格核定标准,并应配置相应的安保人员、安保设备。”相关部门一位负责人说,然而这些“小酒馆”以不是酒吧为借口,均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些甚至连消防许可证都没有。

  记者采访看到,每到周末、节假日,狭窄、昏暗的“小酒馆”里人潮拥挤,座无虚席,有时人手一根荧光棒,自娱自乐开演唱会,又或者站在桌上、挤在过道里集体跳舞,较容易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

  是餐饮场所还是娱乐场所?

  作为一种新的业态,近年来,“小酒馆”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记者调研了解到,由于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相对严苛,先期投入和运维成本高,许多“小酒馆”不申领“酒吧”营业执照,而是申领餐饮营业执照。

  诸如此类“打擦边球”逃避监管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记者在“天眼查”App查询“酒吧”“酒馆”“餐吧”发现,大量类似酒吧的“工商信息”的行业一栏显示为“餐饮业”,甚至有一家还是上市连锁企业,在云南、贵州等许多地方有分店,其申领的营业执照也多为餐饮营业执照。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这些“小酒馆”利用新的营业执照申领规定,打“擦边球”。按常规做法,酒吧应该申领酒吧营业执照,然后按照娱乐场所管理相关规定经营。然而,这些“小酒馆”均申领的是餐饮营业执照,有的之前申领的是酒吧营业执照,后来也注销并重新申领餐饮营业执照,有的还将原来名称中的“酒吧”二字改为“餐吧”“酒馆”。

  营业执照认定的性质发生变化,参照的管理规定也就不同,造成了现在的监管难题。《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明确,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这一“办法”还进一步明确,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

  “你说它是餐饮,它主要经营业态是各类酒水,与酒吧没有多大区别;你说它是酒吧,它又说是餐饮,虽然没有厨房,但也会提供一些小食或者预制菜,最重要的是提供伴奏音乐但不提供歌曲点播服务,里面可以跳舞、打碟但不设舞池。”一位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这些“小酒馆”不设舞池、不提供歌曲点播服务,正是有意规避歌舞娱乐场所的规定。

  “小酒馆”申领餐饮营业执照,规避娱乐场所管理,给监管带来难题。记者欲联系当地文旅、市场监管两部门就此话题进行采访,一个明确说这类“小酒馆”不属于其管理职能范围,一个表示目前这个话题难以回应。

  亟待堵上“监管盲区”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说,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较为笼统,而一些新经济、新业态又刻意规避这些条款,导致基层执法难以把握,面临两难选择。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沈玉宇认为,申领营业执照更便捷了,而监管执法却没有形成合力。

  “作为叠加酒吧和餐饮双重元素的新兴产业具有相当的市场需求,但不能变酒吧名为餐吧或酒馆,利用餐饮营业执照与监管部门‘打擦边球’。”江苏省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所副研究员樊佩佩认为,披上餐吧外衣的实质性娱乐场所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可能性,这些场所出入人员构成复杂,且场所内部做不到完全禁烟,这些都极易诱导未成年人沾染吸烟喝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性。

  樊佩佩建议,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有必要以立法形式对校园周边的监管“模糊产业”进行界定,进一步明确学校周边营业限制,防止因对“模糊产业”认识不一而导致执法标准不同,产生未成年人保护的盲区。

  接受采访的社会学者、法律工作者认为,针对这一现实问题,一方面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认真研判这类“小酒馆”的实际经营业态与申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畴是否相符,并从保护未成年人视角推进管理,严惩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行为。职能部门要适应新的监管业态,加强联合监管,以“我管”促“都管”形成监管合力,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普遍性、系统性、源头性问题,为他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另一方面,有关人士建议,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这类“小酒馆”的行业属性和监管主体,以新的监管适应新的业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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