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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

解放日报讯(记者 戚颖璞)新年第一个工作日,上海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此次政策最大的调整是对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并降低了首付比例。 

  通知明确,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为: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有所降低。此前,上海第二套住房认购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照是否符合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分别为50%(普通住房)、70%(非普通住房)。而根据新政,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此外,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通知》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2024年1月3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月3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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