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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公司新规出炉 超范围经营业务3年内完成整改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国内首个针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养老险公司要聚焦养老主业,公司业务范围超出《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的,被要求在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目前,国内有十家养老保险类机构,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大家养老、新华养老、人保养老、恒安标准养老、国民养老、建信养老。

长江养老保险在今年11月份完成了业务范围变更,已经定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适用此《暂行办法》。

聚焦养老主业 不得开展保险资管业务

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均成立于2004年,是国内第一批养老保险公司,而国民养老保险公司去年3月份成立。

由于时间跨度大,各家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很大不同。一些养老保险公司既能做保险业务,也能做年金管理类业务,还能做保险资管业务。还有的养老保险公司承接了寿险公司剥离的部分业务,以至于非养老业务成了“主营”。

这也使得养老保险公司定位模糊。

从2021年开始,原银保监会就开始重新定位养老保险公司业务,2021年底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今年初,下发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都是在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发展方向,清理压降养老特点不明显的业务,终止或剥离与养老无关的保险资管业务。

此次颁布的政策,要求是聚焦“养老”,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

(一)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二)商业养老金;

(三)养老基金管理;

(四)保险资金运用;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短期健康险业务、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均属于禁止经营之列。

此前,一些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了非养老类的保险资管业务,并由此管理了第三方资金,包括外部险企或银行机构等委托的资金,这与保险资管公司的业务并无明显差异。由于这类业务不太具有养老金管理的特征,因此成为养老保险公司需要砍掉的业务。

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暂行办法》给予了过渡期,应当自其印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注册资本最低不得低于10亿 禁止资金混同管理

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

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中两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

在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方面,《暂行办法》提到,养老保险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销售、投资、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等人员原则上不得与其他类型业务的相关人员相互兼任。养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事业部等方式,将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人员、经营管理等与其他类型业务有效隔离。除总经理外,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险资金投资管理。

严控内部交易 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控制类股东

在股东资质上,《暂行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1/3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除了强化股东约束,新规还特别突出了对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关联交易乃至员工的要求。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内部交易行为,留存决策文件和交易记录备查。

养老保险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行为属于内部交易:(一)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类型业务之间发生资金往来的;(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利益转移事项的;(三)银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的交易行为。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评估审查机制,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有效防范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和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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