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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出重拳,6张罚单剑指3家券商!宏信证券这一业务被暂停6个月,多位责任人也被罚

宏信证券被证监会采取了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机构部31日下发了六份行政监管措施,三家券商和多名从业人员领罚单,涉及宏信证券、中邮证券和万和证券,其中因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合规风控存在异地展业稽核审计次数不足等问题,宏信证券被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的措施,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产品除外。

中邮证券和万和证券的处分,也均和资管业务相关。证监会在此前表示,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优化监管服务,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回归业务本源,提升投研和创新能力,推动行业资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

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宏信证券3人被认定不适当人选

证监会调查发现,宏信证券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号、宏信龙江1号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其他机构代持,但未按资管计划自持债券进行核算,也未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二是定向资管产品欣睿(正回购)、定向资管产品葫芦岛4号(逆回购)分别与国通信托同日内开展同一标的债券、券面总额相等、回购期限相同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笔交易存在1%的价差,合规风控未予以预警核查;三是合规风控存在异地展业稽核审计次数不足、质押券信用等级低于投资要求未予关注、债券交易询价留痕监控不到位、中后台部门未设置交易明细核对专岗、部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300%等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

其中,宏信证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曹东初、定向资管产品宏信龙江1号投资经理梁橙橙、定向资管产品宏信信成1号投资经理姜惠平对新增表外代持行为分别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门未能充分掌握业务部门债券交易情况,也没有在逆回购管理等环节发挥应有作用,时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常亮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证监会对宏信证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产品除外)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认定曹东初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主要负责人;认定梁橙橙、姜惠平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投资决策相关职务。

按照规定,宏信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曹东初、梁橙橙和姜惠平现有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报告。

中邮、万和多名相关负责人领罚

证监会还发现了中邮证券、万和证券资管业务存在的问题。

证监会发现,中邮证券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是人员岗位混同,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交收结算等关键岗位兼任,混合操作。

二是异常交易缺乏管控。2019年1月,资管分公司以偏离中证估值1.81%的净价卖出“18新昌02”,异常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2019年2月,资产运营部以高于中证估值2.93%的价格将“17海发03”卖给财通资管,无法提供询价记录;2019年6月,资产运营部以低于基准利率214基点的价格与新华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相关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2019年10月,西王债券已出现违约,资产运营部以高于市场估值130.2%的净价卖出西王债券,报备仅说明“双方蹉商决定”。

三是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不完善,债券审批环节未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逆回购交易监控指标设置不充分并发现5笔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过100%,资管系统风险阈值调整不审慎。四是自营远期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制度缺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中邮证券公司资产运营部郑文学作为“14西王债”相关交易投资经理,吴昊作为“14西王债”、“17海发03”以及新华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员,未妥善留存异常交易询价记录并向风控部门充分明晰交易动机,对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备制度的实际执行流于表面,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未采取充足、有效措施以确保全面、及时掌握公司债券交易情况,在业务部门风控指标管控、信息监测机制和系统建设上存在较多不足,特别是异常交易监控方面尤为薄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王常鉴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证监会责令中邮证券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郑文学、吴昊、王常鉴的决定,按照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报告。同时,认定王常鉴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人。

万和证券也因存在公司定向资管产品臻和5号将当日发生实质兑付风险的3500万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净价85.82元卖给东海证券;同日内,公司投顾产品汇鑫293号从东海证券买入等量“17永泰能源MTN002”,净价为85.86元,风控部门对资管和投顾产品上述交易未监控核查。同时,业务岗位未有效隔离,资管五部同时开展资产管理、投顾业务,人员混合办公,且投顾业务关键岗位混同操作等问题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其中,鲍娇燕作为万和证券资管五部负责人、资管计划臻和5号投资经理,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明知故犯,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也被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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