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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停止买卖股份 恒华科技股东方文收深交所监管函

览富财经网讯: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科技”)股东方文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停止买卖股份,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恒华科技2023年4月2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方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23年4月1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6,527,110股恒华科技股份,方文和一致行动人江春华、罗新伟及陈显龙合计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由42.03%降至36.55%,权益变动比例为5.48%。方文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方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方文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恒华科技监管函图.png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2)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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