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衡财经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2022年度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显示,过去一年,银保监会持续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质效,加强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保险业偿付能力指标维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
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整体稳定新旧规则平稳过渡
《通报》显示,2022年,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2022年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6%,远高于100%的达标线。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8%、186%、300%。
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同样整体保持稳定。2022年末,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风险小的A类公司49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104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即中风险公司)16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即高风险公司)11家。
自2022年一季度起,保险业全面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过去一年,银保监会持续推进规则Ⅱ实施工作,确保新旧规则平稳过渡。
据介绍,规则Ⅱ实施以来,在引导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具体来看,一是规则Ⅱ对绿色债券、科技创新、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给予最低资本10%的折扣,有效促进了保险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了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二是规则Ⅱ对保险资金投资大盘蓝筹股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REITs)分别给予最低资本5%和20%的折扣;对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股给予减值豁免的优惠政策,支持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此外,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方面,《通报》显示,2022年,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提高了保险保障基金费率,明确财产险和人身险保障基金融通机制,增加风险处置资源,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和相关监督管理措施;修订发布《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标准》,强化定量指标与定性监管相结合,提高风险综合评级制度科学性,通过每季度对公司风险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级、通报、约谈、整改”的闭环工作机制;会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
加强偿付能力风险监管和穿透式监管支持保险行业补充资本540.47亿元
《通报》还介绍了银保监会稳妥有序化解保险业风险的相关情况。
一方面,银保监会持续加强偿付能力风险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具体来看,一是持续加强行业偿付能力风险监测。2022年召开四次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季度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深入开展市场调研,指导协同各银保监局做实偿付能力风险监测工作,不断加强偿付能力分析预警能力。二是启动2022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工作。组织对70家保险公司开展现场评估,推动公司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三是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和中央审计委有关要求,强化财会监督。对两家保险公司开展财会专项检查,对22家保险公司开展财会或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对4家公司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强化监管刚性约束,夯实风险监测数据基础。
另一方面,防范化解重点公司风险。《通报》显示,一是稳妥有序推进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如期完成“明天系”保险机构接管。创新处置模式,建立风险处置专项工作机制,成立专班或专责组推动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对高风险机构实行贴身监管,防范流动性、涉众事件等风险隐患。二是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和出现偿付能力风险苗头的公司,及时采取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2022年,全系统就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谈话128家次,发送监管风险提示函65家次,下发监管意见书22家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5家次,要求11家次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计划。
此外,过去一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补齐制度短板,并支持保险行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资本540.47亿元,其中,20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412.67亿元,10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127.80亿元。
《通报》还显示,2022年,银保监会全系统对保险机构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562件,处罚保险机构1424家次、人员1939人次,罚没3.1亿元,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防控合规风险。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