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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压顶,卢志强和他的“泛海系”再收一纸诉状,被索偿超70亿元。
1月20日,春节假期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民生银行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显示,近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海控股”)及卢志强提起诉讼。
去年12月28日,卢志强还以民生银行副董事长身份,通过电话/视频连线参加了该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本次诉讼对民生银行的影响,民生银行称,这是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不会对该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卢志强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
目前,案件已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
涉案金额已超70亿元。仅借款本金就分别达39.72亿元和30.46亿元,还有相应的利息、罚息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
根据公告披露的信息,民生银行借款人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泛海控股和卢志强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
民生银行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对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公司等向北京金融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2018年6月,武汉中心公司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亿元,尚欠本金39.72亿元。担保方式为武汉中心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泛海控股以及卢志强保证担保。
2020年3月,武汉中央公司与北京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2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66亿元,尚欠本金30.46亿元。担保方式为武汉中央公司名下五块土地抵押、泛海控股及卢志强保证担保。
要求偿还本金超70亿元
诉讼请求方面,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提出,判令被告武汉中心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72亿元、判令被告武汉中央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46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此外,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提出,判令被告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判令原告对被告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还提出,判令被告泛海控股、卢志强对前述诉讼请求确定的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泛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有的股权被轮候冻结
“泛海系”所持有的民生银行股权已经历多轮冻结。最近一次轮候冻结情况于昨日披露。
民生银行1月19日发布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称,该行于近日获悉,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泛海集团”)所持民生银行约18亿股A股无限售流通股被轮候冻结,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比例为4.11%,占泛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民生银行股份的比例为70.4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3司冻0110-1号),因被执行人泛海集团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民生银行约18亿股A股无限售流通股进行轮候冻结。
冻结期限为36个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至36个月期满之日止。
截至1月19日,泛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民生银行约25.54亿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比例为5.83%。其中,质押股份占泛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全部股份的99.86%。泛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民生银行称,本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不会导致该行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不会对该行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本次被轮候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也不会导致该行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早在去年的3月17日,民生银行就曾发布公告,泛海集团持有的民生银行18亿股A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及轮候冻结。
彼时公告显示,因前海人寿与泛海控股、泛海集团发生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涉及案件债权金额及执行费用总额约为5.38亿元,北京金融法院对泛海集团持有民生银行的18亿股进行司法冻结、司法标记及轮候冻结。
根据民生银行2021年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末,民生银行主要股东泛海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在民生银行的贷款余额为212.19亿元。
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泛海集团最高授信额度216.05亿元,支用限额216.05亿元,额度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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