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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市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2021年3月18日成立当日受理的某资产管理公司起诉某债券发行服务机构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该案系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案件标的额逾5亿元。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该案作为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其生效判决结果将会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各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

  发生损失5亿余元

  具体案情方面,某集团发行的16大机床SCP002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为某银行,审计机构为某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为某资信评级公司,法律顾问为某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4日,某集团向投资者发行16大机床SCP002人民币5亿元。债券募集说明书增信措施部分载明,某集团为案涉债券提供5亿余元的应收账款质押,账期与金额可以覆盖案涉债券本息。

  2016年8月9日,某集团向某资产管理公司按1%进行返费。某资产管理公司指示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买入案涉债券。后某集团财务危机爆发,案涉债券于2016年11月29日构成交叉违约。2016年12月12日,某集团主体评级下降为C不能偿债级别。某资产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自有私募基金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陆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以券商过券方式,以五折价格买入全部案涉债券并持有至今。2017年4月27日,某集团公告承认案涉债券应收账款增信措施为虚假。

  直至2017年11月10日,某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扣除破产重整程序中可获得清偿金额,某资产管理公司发生损失5亿余元,其认为16大机床SCP002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是导致其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应由某集团和债券各服务机构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争议聚焦五方面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聚焦五方面内容。

  具体来看,包括法律适用问题;16大机床SCP002的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各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各自义务;某资产管理公司所受损失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服务机构对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损失应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根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某承销银行在某集团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某集团赔偿责任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律师事务所在某集团赔偿责任6%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该案作为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其生效判决结果将会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各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规范各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促使机构投资者谨慎投资,理性决策。案件的审理将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全体参与者共同全力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在业内形成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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