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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等四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近年来,市场上频繁出现企事业单位、个人,甚至政府部门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况,容易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为整改规范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现象,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的使用。

  《通知》对“银行”字样使用的主体范围、名称含义、整改规范、宣传教育、参照适用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近年来查处了多起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案件。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对应条文中对于“单位”“名称”等规定过于原则化,并且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当前出现了在微博、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网络平台上违法使用“银行”字样、引发公众误导的情况。有的地方推广公共项目平台时违法使用“银行”字样,并通过公开挂牌、媒体报道等形式进行宣传,社会影响恶劣。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予以明确细化,并进一步指导后续集中整改行动,严格落实合规要求。

  出台《通知》有其制度和实践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严格控制企业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也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第四条提出,只有持照并受到监管的机构才能在其名称(包括域名)中使用“银行”一词或派生的“银行业务”等词,以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误导公众的情况。

  依法对违法使用者进行行政处罚

  《通知》主要在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相关内容,并结合当前规范整改工作实际情况,完善有关工作要求。

  《通知》明确,“银行”字样的使用依法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形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商标名称;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其他情形。

  《通知》提出了整改规范工作要求。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应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通知》还要求,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开展营销推广方面的业务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必要审查。

  浙江等地开展“两山银行”等摘牌更名工作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存在一些并非从事金融业务的工商企业使用如“时间银行”“粮食银行”等“银行”字样的情况,实际上相关名称完全可以用“宝库”“仓库”等其他名称替换,既满足合规要求,也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目前,浙江等地已经开展了对“两山银行”等的摘牌和更名工作,整改进展顺利。

  《通知》发布后,存在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应主动及时更名。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处罚。同时,各银保监局将积极协调并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严格落实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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