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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锐成芯微申请专利却不公告发明人

文:权衡财经 投稿lyy

编:许辉

知识产权风险一: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与知识产权类型不符。

在锐成芯微《招股书》全文搜索“布图”,仅5处,如下:

根据锐成芯微《招股书》,其未申请任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仅子公司上海锐麟申请了2个。进入“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检索”以验证情况,确实只有2条,且从申请日期看有突击申请之嫌:

作为对比,笔者查询同业竞对“芯原微”与“和芯微”,分别有114条、84条:

先科普一下模拟集成电路IP的知识产权形式:模拟集成电路的开发的三个阶段:原理图(符号连接图)、网表、版图。分别对应了IP的行为(Behavior)级、结构(Structure)级和物理(Physical)级三个层次。举例如下:

原理级的创新主要以专利保护,因原理有极大的外延性只有发明专利保护方法的外延性可与之匹配。但由于集成电路是复杂的和微观的,仅靠专利保护会使维权者陷入举证难的困境,所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予以增强。

根据《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起算日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以较前日期为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是物理级IP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认定后行无条件禁止令并对侵权责任人以刑事处罚,相比之下专利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是民事侵权且诉讼周期长。

但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登记不保护,发现被侵权后再做登记将因丧失在先性而于事无补。可见锐成芯微不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就等于放弃了对其“物理IP”的主要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如果“物理IP”是锐成芯微自主研发的,断无可能主动完全放弃这种成本极低且保护性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笔者认为,只有因顾虑登记的版图图像被第三方用作对比并作为锐成芯微涉嫌侵权的证据,才会主动放弃登记。

至于网表级创新怎么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网表是版图的拓扑抽象,保护版图即保护了网表;但专利却万万不能,因为网表的拓扑较为复杂不易撰写具有外延的权利保护范围,且易于局部替换防不甚防。在版图保护的基础上,网表应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封存。锐成芯微以网表为内容所申请的专利,就是以申请专利之名行暴露技术秘密之实,这在知识产权小白中并不罕见。

综上可知,锐成芯微很可能不具备物理级IP的全面技术能力,所以也不具备开展物理级IP的授权业务可能性。锐成芯微甚至有可能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来形成所谓“自研技术”,但既要避免暴露侵权事实,又要包装渠道商收入为知识产权收入,实难自圆其说。

知识产权风险二:核心技术专利权属风险。

招股书350页-351页中披露的专利的大部分存在显见的权属风险:

招股书显示,叶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出生,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微电子学专业,硕士学历。2008年7月至2011年2月,任四川和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模拟设计工程师;2011年12月至今历任发行人及其前身模拟研发工程师、模拟研发总监、董事兼模拟研发总监;现任发行人董事、模拟研发总监。

这指出两点:和芯微是叶飞硕士毕业后进入模拟IP领域的第一份工作;叶飞于2011年2月从和芯微离职。和芯微在叶飞离职日期前后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摘要含USB的发明专利有6件:

在网上可以搜索到2012-07-04的新闻《和芯微电子推出通过USBIF兼容性测试的USB3.0完整IP解决方案》综上可见和芯微在该段时间集中技术攻关USB3.0。

叶飞凭在和芯微参与了USB研发项目(授权发明专利《一种优化高速数据接口输出波形的电流分段电路》,第一发明人为叶飞,摘要最后一句指出:该技术“特别适用于对输出波形要求较高的高速数据传输领域,如USB。”),因此可合理推论叶飞因此知悉了USB的相关技术。于是叶飞以和芯微工作期间掌握的USB1.1和USB2.0等相关技术秘密为筹码,与同事向建军相约利用这些技术秘密“创业”的情节呼之欲出。

专利1存在极高的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应属和芯微的职务发明的可能性。专利1《应用于USB设备的动态时钟频率校准方法》的申请日为2011年9月28日,此时叶飞从和芯微离职不超过1年。通过招股书披露,李春强显为挂名股东和法人代表,不是技术人员也不是实际出资人。

鉴于叶飞是锐成芯微当时唯一的模拟集成电路工程师,根据最高法专利权属纠纷判例(最高法民申7941号《莫良华、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登记发明人不具备涉案专利研发能力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与与登记发明人利益相关的有研发能力者为实际发明人,并以实际发明人适用如下司法解释: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由于一年的职务发明保护期并不长,将项目和细分领域有明显相关和延伸性的发明专利认定为应属发明人原工作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是司法实践中的共识。甚至不排除法官宽用相关性。和芯微若发起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诉讼胜算极高。专利2-3有较大的可能性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和芯微的技术秘密。

锐成芯微因侵犯笔者关联企业的技术秘密,被最高院终审判决让渡涉案专利并赔偿部分侵权损失,在锐成芯微问询函答复中已经披露。该案和关联案件已被第三方媒体报道《受托方将委托方技术秘密擅自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在哪里?》。

笔者作为当事人将未载于裁判文书网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文件附录。在裁判观点部分最高院陈述如下:

由于锐成芯微《招股书》披露了专利2-18为原始取得,因此和芯微只需要证明叶飞在和芯微任职期间接触了和专利2-3实质相同的技术资料,人民法院即可依判例裁决专利2-3的公布侵犯了和芯微的技术秘密,除赔偿侵权损失外还将专利2-3之权属应让渡予和芯微。

专利4-18有可能因实际发明人的原因,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应属其他IC公司的职务发明或技术秘密。

除叶飞外,锐成芯微《招股书》53页员工持股平台“成都芯丰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第7名自然人股东“何忠波”在和芯微申请过两件职务发明:

申请专利却不公告发明人是罕见的做法,一般为了防止核心员工被竞对发现并挖角。但锐成芯微自专利3起就没有隐藏叶飞的意图,在专利18以后甚至停止了不公告发明人的做法,耐人玩味。笔者认为,锐成芯微不公告发明人的4-18号共15个专利,均有可能是锐成芯微从(含和芯微在内的)其他IC公司挖角的工程师在职务发明保护期内做出的,或利用了他人技术秘密做出的。

锐成芯微既是芯片行业小白又是知识产权小白,合称“白白”,却能在一级市场过关斩将直冲科创板,还在知识产权评级领域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凭的到底是哪家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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