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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8月3日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ABS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进行处罚。
经查,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规定。申文波、申挚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的核心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们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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