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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整治“套路保” 轻松保保险经纪接罚单

近日,银保监会向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宏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保保险经纪”)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轻松保保险经纪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销售安心财险保险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轻松保保险经纪通过微信公众号销售安心财险承保的“安享一生尊享版”产品,宣传销售页面列示“首月0元”“轻松筹感恩回馈,年度巨献”“限时特惠,首月立减**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将全年应交保费平摊至后11个月,与安心财险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不一致,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

  二是轻松保保险经纪在销售众惠财险保险产品时,也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9年4月至检查进场日,轻松保保险经纪通过微信公众号销售众惠财险承保的“年轻保·600万医疗保障”产品,宣传销售页面列示“首月0.1元”“首月3元”“轻松筹感恩回馈,会员日补贴”等内容,实际是将全年应交保费扣除首月0.1元或3元后,将剩余保费平摊至后11个月,与众惠财险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不一致,消费者同样并未得到保费优惠。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轻松保保险经纪提出两点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现场检查结束后,公司已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且已对责任人员及时问责,请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应当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请求给予一次罚款。

  经复核,银保监会认为,现场检查结束后停售涉案产品并进行内部问责不能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轻松保保险经纪销售安心财险保险产品的违法行为和销售众惠财险保险产品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监管要求,主观故意明显,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同一规定,实施多次独立的金融违法行为,遵循过罚相当原则,银保监会依法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实施处罚。因此,对轻松保保险经纪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对轻松保保险经纪销售安心财险保险产品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以及销售众惠财险保险产品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分别罚款50万元;对3名相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在银保监会消保局此前发布的2022年首期风险提示中,监管部门曾提醒消费者,注意以“首月0元”等为噱头误导投保的“套路保”行为。在此次处罚轻松保保险经纪之前,银保监会去年也曾针对“首月0元”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分别对水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微医(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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