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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机制

本报记者 吴晓璐

    5月31日,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发挥监管精神的引领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机制,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增加对派出机构进行问责的规定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改,在规章层面确立了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问责的工作机制。在《规定》第七章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并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该条第二款明确对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问责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关于问责情形。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对以下四种情形应当予以问责:一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二是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风险应对不及时,风险处置措施失当;三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监管政策制定不审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尽职;四是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存在上述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关于问责对象。修改后的《规定》明确问责对象包括“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内问责有关规定,具体指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关于问责机制。修改后的《规定》对问责机制做了框架性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完善派出机构有关监管职责表述

    据证监会介绍,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监管实践情况,修改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派出机构有关监管职责的表述,主要包括:一是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明确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包括“依法依规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二是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中的职责,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相关交易场所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辖区涉及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措施、重大风险等,推动辖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有序进行。”

    三是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派出机构以风险、问题为导向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监测,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处置的协作机制,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落实私募基金风险处置各项具体工作。”

(编辑 张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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