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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两项业务指引 进一步提升融资规范性、便利性

本报记者 邢萌

    为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上位新规有效衔接,4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1号》)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以下简称《指引2号》),进一步明确审核要求,梳理规则体系,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做好规则衔接,整合规则体系,便于市场掌握使用。《指引1号》聚焦发行人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特定情形等,提出重点披露和核查要求。《指引2号》对现行《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业务办理》《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等规则中关于申请文件编制、一般性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予以整合,并结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1年修订)》的修订内容,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进行适应性调整,构建形成科学完备、易读易懂的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

    二是完善重点领域信息披露要求,提升审核工作透明度。本次修订的《指引1号》结合审核监管实践,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细化了特定情形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具体包含多元化经营、治理结构复杂的企业集团发行人,存在重大风险事项的发行人,以及所在行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发行人等;强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业务领域。总体上,以信息披露为切入点,进一步提升审核规范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三是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订后的《指引1号》明确要求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存在指引中重点关注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不利情形,可能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原则上应当设置增信、财务承诺、行为限制承诺等投资者保护条款。《指引2号》细化了境外增信、第三方收购等特殊增信方式下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明确发行人应当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安排,并要求主承销商对制度健全情况进行核查,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国证监会党委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优化完善制度机制,着力打造以基本业务规则为核心、业务指引为主干、办理指南为补充的注册制规则体系,积极推进固收产品创新,引导资金流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薄弱环节,持续推出精准服务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的系列产品,推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质效。

(编辑 张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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