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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6日讯 深交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及《关于对签字会计师章祥、葛朋、郑利锋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20年7月17日,深交所受理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推荐的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甬生物”、“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中天国富在担任项目保荐人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鑫甬生物共有湖北鑫甬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泊力助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力助剂”)两家控股子公司,其中泊力助剂已于2019年注销。深交所在审核中发现,发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新设全资子公司广东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峻乾,上述信息未在2021年8月5日更新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披露。中天国富未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新设子公司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二、对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
一是招股说明书与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境外销售主要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二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一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公司华东分公司单一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其中2019年、2020年统计数据错误,披露金额比实际采购金额分别多660.63万元、361.97万元。三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之一绍兴市越东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采购交易合计金额披露不准确,2017年至2019年披露数据比实际交易金额分别少544.33万元、316.09万元、111.19万元。四是其他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叠客户杭州美高华颐化工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关于发行人子公司宁波人源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净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准确,比实际少披露亏损102.75万元;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波平之妹、泊力助剂股东林子歆向子公司拆借200万元的相关事项披露不准确。
深交所指出,中天国富作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的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中天国富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此外,章祥、葛朋、郑利锋作为项目签字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地对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章祥、葛朋、郑利锋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招股说明书显示,章祥、葛朋、郑利锋三人所在会计师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7日,本所受理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推荐的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中天国富在担任项目保荐人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鑫甬生物共有湖北鑫甬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泊力助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力助剂)两家控股子公司,其中泊力助剂已于2019年注销。本所在审核中发现,发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新设全资子公司广东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峻乾,上述信息未在2021年8月5日更新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披露。中天国富未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新设子公司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二、对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
一是招股说明书与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境外销售主要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二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一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公司华东分公司单一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其中2019年、2020年统计数据错误,披露金额比实际采购金额分别多660.63万元、361.97万元。三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之一绍兴市越东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采购交易合计金额披露不准确,2017年至2019年披露数据比实际交易金额分别少544.33万元、316.09万元、111.19万元。四是其他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叠客户杭州美高华颐化工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关于发行人子公司宁波人源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净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准确,比实际少披露亏损102.75万元;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波平之妹、泊力助剂股东林子歆向子公司拆借200万元的相关事项披露不准确。
中天国富作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的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中天国富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中天国富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中天国富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15日
关于对签字会计师章祥、葛朋、郑利锋的监管函
章祥、葛朋、郑利锋:
2020年7月17日,本所受理了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章祥、葛朋、郑利锋在担任项目签字会计师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本所在审核中对发行人境外销售、采购等事项进行了问询,要求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章祥、葛朋、郑利锋对与自身专业职责相关的业务事项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一是招股说明书与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境外销售主要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二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一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公司华东分公司单一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其中2019年、2020年统计数据错误,披露金额比实际采购金额分别多660.63万元、361.97万元。三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之一绍兴市越东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采购交易合计金额披露不准确,2017年至2019年披露数据比实际交易金额分别少544.33万元、316.09万元、111.19万元。四是其他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叠客户杭州美高华颐化工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关于发行人子公司宁波人源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净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准确,比实际少披露亏损102.75万元;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波平之妹、发行人子公司宁波泊力助剂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林子歆向子公司拆借200万元的事项披露不准确。
章祥、葛朋、郑利锋作为项目签字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地对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章祥、葛朋、郑利锋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章祥、葛朋、郑利锋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3月15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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