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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分类评价或增新指标 争当退市企业主办券商可加分

券商年度大考的试卷,或将增加新的评分指标——从事退市企业主办券商的情况。

    近日,股转公司、各大交易所以及中国结算联合就退市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主办券商通过市场化方式主动承接退市公司,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主办券商怠于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可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监管认为,此举可以“有效解决长期以来退市公司确定主办券商困难、证券公司不愿意承接退市公司等问题”。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可以组织中证协等单位对券商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专项评价。证监会可以根据券商专项评价结果,对券商评价计分进行调整。

    分类评价或增新指标

    2月25日,证监会就《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在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联合起草了《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表示,“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证券公司主动承接退市公司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

    在交易场所及中国结算起草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将主办券商承接机制进行了制度化。明确退市公司主办券商确定的基本原则,提前最终确定主办券商的时间。将主办券商通过市场化方式主动承接退市公司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有效解决长期以来退市公司确定主办券商困难、证券公司不愿意承接退市公司等问题。

    具体而言,退市公司应在摘牌前十个交易日之前聘请主办券商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退市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根据退市公司股票挂牌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退市公司在摘牌前第十个交易日仍未聘请主办券商的,由交易所在退市公司摘牌前协调确定最近一次担任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如公司因欺诈发行而强制退市的,原则上由交易所协调确定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或重组上市的保荐机构担任主办券商。

    在交易所为退市公司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前,证券公司可以向交易所主动申请担任主办券商。

    如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导致证券公司不再存续的,以承接原证券公司业务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

    退市公司应当及时与主办券商取得联系,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积极配合履行股票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相关程序。

    退市公司不配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直接办理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退市板块的股份初始登记及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等事宜。

    证券公司主动担任主办券商的,纳入证券公司当年分类评价考虑,具体遵照证监会规定。

    专项评价办法适时升级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现在的征求意见只是表明券商如果主动争做退市公司的主办券商,将在券商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但是如何加分、加多少分暂不明确。现在可以确定的是,在分类评价中,这一项目将作为券商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2021年底,中证协发布了《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办法》(下称“《专项评价办法》”)。

    中证协称,为进一步督促券商履行社会责任,完善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工作流程,结合近年来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成果和专项评价的工作经验,按照新时代证券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新要求,制定了《专项评价办法》。

    《专项评价办法》从券商服务乡村振兴、践行新发展理念、参与社会公益等方面规定了评价内容,所附《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指标》对中证协2017年发布、2018年修订的《证券公司脱贫攻坚等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专项评价指标》予以修订,并细化了统计口径和具体要求。

    据了解,专项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券商自2022年起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专项评价,将适用《专项评价办法》。

    证券时报记者发现,《专项评价办法》的指标包括服务乡村振兴、践行新发展理念、参与社会公益、所获表彰奖励等部分。其中暂未发现有涉及券商作为退市公司主办券商之类的条款。

    不过,《专项评价办法》也指出,中证协会长办公会可以根据监管要求、行业发展情况等,在征求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对评价指标予以评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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