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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了两起电动自行车经销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公示内容显示,这两起案件中的电动车自行车经销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所销售的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不符合国家标准。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详情如下
01
天津市河北区瑞吉电动自行车经销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2021年7月22日天津市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河北区瑞吉电动自行车经销经营部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不符合GB811-201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共进货3顶,进货价格每顶48元,7月22日以市场价格68元销售给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用于抽样检验1顶,备样1顶留存在店里,还剩1顶未销售,货值金额204元,违法所得20元。
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2个;
2、处罚款4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0元。
02
天津市河北区万通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摩托车安全头盔案
2021年7月26日天津市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河北区万通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天津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摩托车安全头盔不符合GB811-201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摩托车安全头盔是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的货,该批不合格摩托车安全头盔共进货5顶,进货价格每顶13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顶149元,7月26日当事人以149元销售给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用于抽检1顶,备样1顶留存在店里,还剩3顶未销售,货值金额745元,违法所得19元。
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摩托车安全头盔,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摩托车安全头盔4个;
2、处罚款1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9元。
查阅资料可知,爱玛科技上市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股票代码为603529,截至今日收盘跌-4.19%,收于48.19元每股,股价从发行后的最高79.94元每股跌至最低的35.20元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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