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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因财报存虚假记载受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8日,每日互动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1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时任每日互动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李立,通过伪造印章等方式虚构公司与客户的多份销售合同及相关结算单据。每日互动未及时发现上述合同及业务虚假,对相关销售收入进行了确认并据此编制财务报表,导致其披露的2019年三季报、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23,424,031.15元,虚增利润总额22,013,904.47元,分别占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6.38%和16.69%。201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5,210,379.35元,虚增利润总额34,563,307.44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6.54%和33.08%。2020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7,628,549.05元,虚增利润总额6,018,628.34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6.95%和16.02%。2020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7,498,344.52元,虚增利润总额14,281,741.44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7.02%和19.14%。2020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28,581,945.56元,虚增利润总额25,347,353.47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7.60%和26.64%。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及相关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于每日互动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12月15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一、对每日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对李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对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朱剑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五、对李浩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六、对叶新江、孔祥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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