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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

9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修改后的《特别规定》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

  据介绍,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在加强发行承销监管的同时,对《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本次修改《特别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了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

  修改后的《特别规定》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规则发布前已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原规定;规则发布后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新的规则。

同日,上交所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月20日至9月5日,上交所就修订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官方网站、信件、会议交流等方式,共收到63条反馈意见。总的来看,市场各方普遍支持本次科创板新股发行机制的优化调整安排,认为相关规则修订有利于促进博弈均衡、提升发行效率,同时也对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上交所采纳了部分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应规则条款。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

  一是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由“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

  二是明确初步询价结束后如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报价平均水平的,仅需在申购前发布1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无需采取延迟申购安排。

  三是对于定价不在投价报告估值区间范围内的,取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出具说明的要求。

  四是强化报价行为监管,进一步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报价要求,并将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纳入自律监管范围。

  在发行承销业务或者询价报价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上交所将相关线索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新旧衔接方面,规则修订发布前已刊登招股意向书与初步询价公告、启动发行工作的,适用原规定;规则发布后启动发行的,适用新规则。

  此外,上交所第二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于近日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了促进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修订实施平稳过渡的针对性措施,包括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的业务实践安排,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四个值”的孰低值与超出幅度,以及规范参与股票发行业务等,提出了行业倡导建议。上交所对于自律委提出的行业倡导建议表示支持,呼吁市场各方共同遵守,并将在发行方案备案工作中,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遵守行业倡导建议的有关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交所将继续强化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督促买卖双方认真履职尽责,与市场各方共同维护好发行秩序,支持科创板市场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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