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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吴晓璐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8月24日,在国新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表示,《条例》围绕的是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
“无论是境外上市还是境内上市,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都是上市规则的首要要求和企业上市的基础。”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所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都要符合《条例》的要求。做好信息安全保护,是境外已上市或者拟境外上市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企业维持上市或申请上市运营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否则就无法满足上市基本要求。
今年以来,我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分别将于9月1日和11月1日起施行,加上《条例》,年内有3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将实施。《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关键信息技术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行政法规,同时也是《网络安全法》的重要配套法规。
“长期以来,我们积极支持网信企业依法依规融资发展。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企业,无论在哪里上市,两条是必须符合的:一是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必须确保国家的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等。”盛荣华如是说。
“从《条例》看,其主要针对在中国从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的主体,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企业无论是境内IPO还是境外IPO,所面临的合规性要求是一致的,并不区分境内、境外。”谈及《条例》出台对企业IPO的影响,郑彧表示,随着《条例》的出台,国内证券监管部门必然会更加关注发行人的合规性要求。
“但境外IPO更多的还是信赖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特别是以律师为主的中介机构,首先要通过自身的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是否合规经营出具专业意见(包括是否取得中国政府必要的审批或者获得必需的资质等合规性问题),境外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据中介机构的结论进行注册或者批准上市,其履行的是信息披露上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不会过多涉及其他监管部门。”郑彧如是说。
“从本质上而言,中资企业境外上市是一种引进外资的特殊实现方式。不仅引进了外资,而且在外资如何使用的问题上,我们保持了更大的主动权。”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未来需要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第二,围绕信息安全边界,做出可实施的制度规则。相关政策更加透明、更加明确,可以让企业形成稳定的预期。
今年4月份,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喜马拉雅”)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招股书,此后喜马拉雅撤回IPO申请。天眼查显示,8月23日,喜马拉雅控股公司在中国香港注册。市场预计,喜马拉雅大概率在港股上市。
“一直以来,我们对企业选择上市地持开放态度,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选择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企业不管在哪里上市,都应当符合上市地、运营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8月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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