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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家居回应“股价操纵案”:与证监会通报的股价操纵案无直接关系 并未参与其中

 中源家居(603709)今日回应“股价操纵案”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近日证监会通报的股价操纵案无直接关系,并未参与其中。通报中提到的“史某”等人并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后续公司及相关方将一如既往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做好主营业务,积极支持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工作,维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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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金额逾30亿!证监会通报中源家居等股价操纵案 举报人叶飞最新发声

  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史某等操纵团伙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违法方式拉抬“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交易金额达30余亿元,相关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操纵市场犯罪。

  经调查还发现,相关金融机构个别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证监会表示,依法将上述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叶飞举报案“水落石出”!

  7月23日,证监会通报“中源家居”“利通电子”等股票价格操纵案调查进展。史某等操纵“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交易金额达30余亿元,涉嫌构成操纵市场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源家居违规“市值管理”事件举报人叶飞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感谢政府,感谢证监会、公安部。我们要畏惧法律,讲究诚信。”

  “叶飞举报案” 最新进展

  5月9日,叶飞在微博上公开举报上市公司中源家居以“市值管理”的名义,联合操盘方、公募基金和券商资管等多个机构操纵股价,事后盘方赖账不付尾款。

  据证监会方面透露,自5月16日启动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中源家居”“利通电子”等股票价格案的调查程序以来,证监会稽查部门集中力量,密切协同,抓紧开展有关案件调查工作并取得重大进展。

  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史某等操纵团伙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违法方式拉抬“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交易金额达30余亿元,相关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操纵市场犯罪。经调查还发现,相关金融机构个别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证监会表示,依法将上述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我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一举将位于广东、北京、河北等地的多名主要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归案,相关侦办工作已全面展开;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证监会表示。

  证监会强调,操纵市场严重破坏市场“三公”原则,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针对操纵市场案发态势,证监会进一步强化线索综合分析研判,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协作,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落实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用足用好《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法律赋权,加快推进案件办理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生态。

  打击证券违法“零容忍”

  对于证监会当前的查处,释放了哪些信号?

  “这是中办国办‘零容忍’意见发布后,证监会集中部署专项执法行动,从严从快从重查办的典型案件,剑指证券市场股票价格操纵、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上海因咖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白耀华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也充分释放了对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以市值管理之名,与私募机构、操盘方、配资中介等合谋,利用资金、持股优势拉抬公司股价”的证券违法行为继续保持高压和“零容忍”态势,向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释放了强化执法震慑,净化市场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信号。

  7月6日,中国政府网显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出通知,内容提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强化退市监管、加强金融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加强中概股监管、细化法律域外适用具体条件、加强违法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做好立体化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新闻舆论工作、落实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要求等。

  多位分析人士向记者解读,该文件要求很全面,体现政策的一贯性延续。《意见》的发布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无疑会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执法和司法工作提纲挈领性的重要文件,将会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体系的重要内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应该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证券违法活动及其法律后果的认识,正确应对(潜在)监管风险,重视日常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杜绝证券违法活动的风险,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立体化追责体系

  从监管法律机制完善角度而言,如何减少或杜绝资本市场“股价操纵”行为?

  白耀华提出建议,第一,随着新《证券法》的修订、中办国办“零容忍”意见发布以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上市公司打着市值管理的旗号,却从事一些多方合谋实施操纵股价的案件,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标准将会更加清晰、明确,立案的效率会进一步加快。比如,在“中原家居”等案件中可以明显看出,从爆料到舆论热议,再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前后只有两三天的时间,立案效率非常高。

  第二,想要切实减少资本市场“股价操纵”行为,需完善证监会与公安机关的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方面的行政刑事执法协作机制,集中调配稽查执法力量,创新调查组织模式。

  第三,之前资本市场“股价操纵”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人对于法治缺乏敬畏之心,违法犯罪成本很低。今后应当坚持一切与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对抗的行为受到市场和法律的惩罚,应付出沉重代价,还应强化对资本市场“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净化市场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会长、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志强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对操纵市场行为部分实施了顶格处罚,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同时需要辅助民事追责和刑事惩戒,加大惩戒力和威慑力。随着资本市场立体化追责体系的完善,对于操纵市场,除了行政处罚,监管层应当采取民事追责、刑事惩戒的机制。

  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利益

  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李志强提出建议,第一,远离带有ST、ST的股票。当一个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的时候,在股票名称前就会加上“ST”,意为“特殊处理”,每天的涨跌幅不得超过5%,用于警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当第三年,公司的经营未有改善,依旧处于亏损状态,股票名称前除“ST”外还会加上“”,意为退市风险。

  第二,注重基金公司的合规经营。选基金公司,要选注重合规、资质正规、信誉较好的头部基金公司,因为这种基金公司有比较严格的资管计划,参与这种伪“市值管理”的概率相对较低。

  除了叶飞举报“中源家居”涉嫌股价操纵外,人大经济学博士杨震向证监会实名举报许亚飞团伙涉嫌操纵美克家居股价的事件也“轰动一时”。涉嫌股价操纵案件涉及利益重大,个人在举报相关案件方面有何建议?

  白耀华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个人在与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老手”斗争过程中,普遍面临的是双方之间实力严重不对等、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个人面对涉嫌股价操纵的此类“大而复杂”案件,举报人可以积极收集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网站举报,但是该举报中心网站只接受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可供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进行核查。如果举报人希望匿名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信函方式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另外,鉴于个人囿于专业性、时间精力、财务物力方面的局限性,目前越来越多的个人会通过集体维权方式委托包括律师、会计师在内的专业人士进行投诉举报维权,根据维权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开展进一步的诉讼索赔。

  如何合法合规公开举报案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如果失实举报,将承受哪些法律责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熊文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法》第176条赋予了公民和单位对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向证监会举报的权利。“我们认为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注意保留和提供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以供证监会审查。同时,如果举报人因多种原因不愿实名举报的,可通过信函方式进行匿名举报”。

  熊文强调,举报人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骗取举报奖励或诬告陷害他人。单位或公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在刑事责任上,可能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公民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在民事责任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上,根据《证券法》第193条,当事人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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