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eniepage.com 权衡财经 财经求实 权衡价值 www.geniepage.com Tue, 30 Mar 2021 08:07:39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4.16 //www.geniepage.com/wp-content/uploads/cropped-logo-1-32x32.jpg 集体诉讼 – 权衡财经 //www.geniepage.com 32 32 集体诉讼真的来了 霹雳手段净化市场 //www.geniepage.com/?p=7271 //www.geniepage.com/?p=7271#respond Tue, 30 Mar 2021 20:00:52 +0000 //www.geniepage.com/?p=7271

证券时报记者 李曼宁

    ST康美日前公告,投服中心已接受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安排诉讼相关事务。若投服中心成功对该案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也意味着,A股首例集体诉讼案件真的要来了,市场需要霹雳手段净化市场。

    自2020年3月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目前适用于新法、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行政处罚案例尚少,因此市场普遍对新法威力的感受还不太深刻。此次首例证券集体诉讼的开启,加之案例样本又来自性质恶劣、影响之巨的ST康美虚假陈述案,震慑力来得更为直接、强烈,引发市场广泛关注,也由此将新《证券法》的全面推进带至新阶段。

    根据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参加”的诉讼原则,依法为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适用条件包括投资者提起的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在证券市场现行的惩处责任体系中,集体诉讼制度的推出可有效实现对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责任的追究。尤其是制度中“明示退出,默示参加”的投资者加入原则,使得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原告都能够参与到诉讼中,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并提升投资者的维权意愿,我国证券市场亦有望进入“全民索赔”时代。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及董监高人员面临的风险和责任成倍增加。一旦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被告将不限于上市公司,如此次ST康美以及马兴田、许冬瑾等21名时任董监高均被起诉为被告,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责任风险亦切实可见。并且,由于赔偿责任可达数亿元级别,上市公司或面临“不可承受之痛”,进而被迫退市甚至破产。因此,集体诉讼制度也将倒逼上市公司及高管重视合规运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实际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已在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广泛运用多年,如财务造假的瑞幸咖啡不仅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出亿元罚单,还被美国律所提起集体诉讼。随着未来A股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我国证券市场在立法上也将进入先进之列,该制度也将成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震慑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利剑。

    基于该制度的威慑力,集体诉讼未来将有望成为净化资本市场风气的常态性制度。目前,业内就有较多观点预期*ST康得将步ST康美后尘,面临投资者集体诉讼。监管层亦对此持支持态度,如此前3月12日,证监会表态称,积极支持*ST康得投资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适时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提供其他相应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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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启程 打官司也能搭便车 //www.geniepage.com/?p=1210 //www.geniepage.com/?p=1210#respond Wed, 05 Aug 2020 08:08:23 +0000 //www.geniepage.com/?p=1210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分别通过司法解释、专项通知的形式让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

    多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细化了新《证券法》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制度运行的具体流程,增加了制度的可操作性,这对于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者保护的利器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的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律的明确让司法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专项通知”的形式让《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对证券市场发展可谓意义重大。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当投资者受到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推动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难题。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不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集体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度降低受损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且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等问题,有利于投资者轻松搭便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司法解释出台有助于在资本市场法治轨道上促进“三升三降”。一是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二是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三是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切实扭转受害投资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

    “无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规则,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规则,都致力于在法治、理性、公平与透明的轨道上,将一盘散沙、散居各地的受害投资者团结起来,提高投资者的胜诉率与执行率,尊重投资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参与权与选择权,进而提振投资者信心,实现维权与维稳的有机统一。”刘俊海表示。

    司法解释第三条倡导多元解纷与着重调解,强调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即使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要着重调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指出,司法解释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鼓励当事人以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为提高调解成功率,保障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要求代表人与被告将其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提交法院予以初步审查,第十九条要求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草案通知全体原告,第二十条允许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出席听证会或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批准调解协议草案时遵循的严谨透明程序,允许异议原告退出调解,人民法院对申请退出原告的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开启技术审理诉讼新时代

    司法解释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审理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一方面,通过三方的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法院与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获取相应的证券交易记录与登记信息,为适格投资者范围的核验与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提供了技术支持,提高审判执行的效率。另一方面,除了要在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方面运用信息技术,更要通过信息技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代表人诉讼中,大量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诉讼,其对于诉讼中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的知情要依赖信息技术的帮助,未来可在现有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证券代表人诉讼平台,对于庭审过程、诉讼中法院、原告代表人、被告的诉讼行为实施全面公开。

    汤欣表示,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程序的便利化,同时相应提高了复杂的证券群体性诉讼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上的透明度,追求司法公平、公正、高效。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还通过设立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享有决定权以及特别代表人的启动条件,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从境外经验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总体运行状况良好,但在一些国家也存在一定的滥诉现象。后来,有些国家通过修改法律等方式,提高了当事人的起诉门槛,加大了原告在起诉阶段的举证责任,限制了代表人担任次数和律师抽取佣金的比例,目前情况得到了很大改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指出,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完善,应该在畅通投资者司法救济渠道、打击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正常经营、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权益,防止个别投资者滥用诉权挤压上市公司的合理发展空间。

    不仅如此,为缓解代表人特别授权与投资者程序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防止代表人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从事损害被代表人利益的诉讼活动,司法权应积极发挥对诉讼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为此,司法解释还要求法院需要对权利人范围进行先行审查,法院对代表人选任进行监督审核,并可以对不适格的代表人予以撤销,法院还应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调解协议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对代表人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被告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等重要诉讼事项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此举主要是为了注重诉讼过程的可防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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