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eniepage.com 权衡财经 财经求实 权衡价值 www.geniepage.com Thu, 13 Aug 2020 01:06:05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4.16 //www.geniepage.com/wp-content/uploads/cropped-logo-1-32x32.jpg 董监高 – 权衡财经 //www.geniepage.com 32 32 7月份以来减持1288次 A股公司董监高41天合计减持126亿元 //www.geniepage.com/?p=1433 //www.geniepage.com/?p=1433#respond Thu, 13 Aug 2020 01:06:02 +0000 //www.geniepage.com/?p=1433

本报记者 桂小笋

    7月份以来,关于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的公告频繁发布。《证券日报》记者对同花顺数据统计后发现,7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共发生1288次减持行为,对应的减持市值总额约为126亿元。

    当前正值中报发布敏感期,上市公司董监高交易自家公司股份时,一不小心踩进“窗口期”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从而构成窗口期交易、短线交易的行为。

    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窗口期交易是违规行为,相关法律限制上市公司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如果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踩进了“窗口期”,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22笔减持数量达上千万股

    同花顺数据显示,在上述1288次减持行为中,大多数单次减持对应的股份数量并不大,其中有121次减持行为对应的股份数量在1万股以下,有些减持行为对应的股份数量甚至只有几百股。

    不过,也有一些减持行为对应的股份数量堪称“豪爽”。数据显示,共有22笔减持行为对应的股份数量不低于1000万股。

    对比两市公告,许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减持前曾进行过“预报”。关于减持原因,有的公司称“因个人资金需要”,并对持有股份情况、减持时间区间等相关事项的具体细节进行了公示,并声明称,在减持过程中,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尽管如此,从两市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情况看,仍有部分董监高的减持行为踩进了“窗口期”,或因触发相关规定而被处罚。

    董监高“窗口期”减持有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都被称为“窗口期”,上市公司董监高在这些期间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还对上市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限制,一旦出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由此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不在该条规定之列。

    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称,相比公众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直接掌握公司运营信息,为了保护公众股东公平获取信息并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这些信息依法披露之前,法律会限制上市公司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

声明:权衡财经iqhcj.com全站文章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转载文章出于传播,不做商用,若侵权请来信删。本站原创频道为《权衡财经》原创文章,转载请注册来源于权衡财经iqhcj.com。

]]>
//www.geniepage.com/?feed=rss2&p=1433 0
偿付能力不达标险企注意!两部门拟限制董监高薪酬 //www.geniepage.com/?p=988 //www.geniepage.com/?p=988#respond Thu, 30 Jul 2020 23:45:22 +0000 //www.geniepage.com/?p=988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指出,《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据悉,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中新经纬APP)

]]>
//www.geniepage.com/?feed=rss2&p=988 0